建筑消防设施防火巡查
一、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的一般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是建筑物产权、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法定职责,值班和防火巡查是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重要措施。一般来说,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和防火巡查应有明确的实施部门、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建立相应的制度,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2.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当明确各自责任,确定责任人统一管理,并以合约方式约定承担的权利义务;委托物业等单位统一管理的,物业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3.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对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状态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4。严禁擅自关停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时发现故障的,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要有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
二、建筑消防设施值班要求
(一)值班人员资格要求
1.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明确操作人员,制定操作流程,建立值班制度。
2.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的建(构)筑物消 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二)值班制度要求
1.设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每班工作时间不大于8h,每班不少于2人。
2.值班人员应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每日检查,每2h记录一次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及处置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3.正常工作状态下,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状态。其他消防设施及其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转换为自动状态的可靠措施。
(三)值班人员处置报警信号程序
1.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确定。
2.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记录。
3.确认火灾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4.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值班领导,有组织地迅速开展初期火灾的扑救。
三、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要求
建筑消防设施巡视检查应明确具体实施单位和岗位,从事消防设施巡查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的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能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巡查要领。
(一)建筑消防设施巡查频次要求
1.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所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每日巡查一次。
3.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二)单位开展防火巡查的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3.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4.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6.营业期间有无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情况。
7.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