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原告由于无任何诱因出现头疼头晕半月,在当地医院行CTA提示:右侧大脑中动脉Ml段动脉瘤。2022年2月8日,打算做血管内栓塞介入治疗的原告,经本地医生建议于2022年2月8日以“大脑中动脉动脉瘤”入住被告神经外科一区。
由于主管医生多次建议原告做“颅内动脉瘤夹闭术”,于是于2月14日行“颅内动脉瘤夹闭术”,原告自出手术室后,一直昏迷,并予重症监护,2022年2月15日凌晨,患者突发右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立即行CT,检查意见:右侧额颞叶大片出血伴蛛网膜下腔积血,伴大脑镰下疝形成。
医方急诊行脑内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术后,转入ICU病房。2月19日经主管医生提议,邀请某某医院的高主任专程会诊,高主任在看过原告后,回答家属说,患者的脑出血不排除手术原因。
二、患方观点
原告代理人称医院治病是要对患者负责的,原告好好的一个人走进医院,出来就是植物人,如果被告做不了这个手术可以告知原告到其他地方去做,而不是在家属签了字后就把责任全部推给患方,被告的手术过错给几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痛苦,原告家属如果知道手术风险这么大一定不会选择在被告处做手术;
患者平时体健,发作“头疼头晕”症状仅半个月,在对大脑中动脉瘤是否行“夹闭术”,或血管内栓塞介入手术哪种更适合患者,经管医生未作告知,只是从创收的角度出发嘱其行“夹闭术”。
且术前、术中未尽高度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自2022年2月14日进手术室以来就未清醒过的严重后果。鉴定认为,原告因病情需要仍需在医院治疗,诉请赔偿医疗人身损害费用计780921.6元。
三、被告某大学某附属医院辩称
1、患者“右侧大脑中动脉动脉瘤”诊断正确,手术指征明确,诊疗符合医疗原则。患者于2022年2月9日局部麻醉下行脑动脉造影术,造影提示:右侧大脑中动脉分叉处囊状凸起,大小约11.2*11.9*7.4mm。
2、患者经脑血管造影明确动脉瘤部分及性质后,被告神经外科诊疗小组医务人员与患者家属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在手术知情同意书对手术相关风险等事宜均有明确的告知,充分尊重了患方的知情权,切实履行了告知义务。
3、被告神经外科诊疗小组医务人员与患者家属术前详细交代病情,并对保守治疗、手术治疗及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同手术方式相关风险等,作了交流。考虑到任何手术均存在风险这一事实,所以,诊疗小组赖贤良副主任医师已反复向患者家属交代,也充分尊重了患者及其家属的选择。
4、患者右侧大脑中动脉瘤即属于宽颈动脉瘤,瘤体周边血管复杂,考虑拟颅内动脉瘤夹闭术。术前告知家属手术过程可能导致动脉瘤夹闭不完全,致残留、复发、再出血。术后出现颅内血肿,必要时再次进行开颅手术或去骨瓣减压。家属了解相关风险后,签字同意后手术治疗。
5、患者2022年2月20日12时29分病程记录中有体现外院专家高亮教授会诊意见。家属可通过病案科打印患者当日查房记录。
四、鉴定意见
原告程某,女,1954年12月16日生,某大学某附属医院对程某实施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建议考虑为同等原因。被鉴定人目前的损害后果评定为一级伤残,为完全护理依赖。
五、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某大学某附属医院针对原告颅内动脉瘤的治疗方式术前告知欠充分,术前讨论不完善;
对拟实施手术的风险预见不足,动脉瘤夹闭术后发生脑梗死、脑出血考虑与术中夹闭血管有关,且无法排除医方存在手术操作不当的情况。
六、法院判决
2023年11月23日判决,被告某大学某附属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748161.1元。
【司法裁判案例】
以后只能等动脉瘤破裂出血再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