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北京朝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香菱谈趣事 2024-09-19 22:54:38

“律师,我父母生前买的房子没有过户,现在我们兄弟俩没法继承,你们有什么办法吗?”田康军面带愁容地说。面对田康军带来的一沓厚厚的资料,律师有条不紊地梳理了起来。

事情起于2006年,因危房改造项目,田康军的父亲花费42.8万余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签订《房屋购买委托合同》约定,福清公司负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义务。

随后,田父与福欢公司签订《危旧房改造异地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安置协议书》”),约定由福欢公司完成安置工作。

田父支付购房款后,迟迟未能办理房产证。直至2024年1月,田父田母双双归西,房产证依旧没有着落。

2024年2月,田康军与弟弟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准备将房屋过户问题诉诸法律。经初步沟通,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律所指派在民事纠纷域擅长的洪昊律师代理本案。

律师梳理案件材料后指明,田父田母自2010年便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且全额支付购房款,福欢公司开具发票亦可证明他们有权要求其办理房产证。田康军兄弟作为继承人亦有权要求福欢公司办理房屋过户。随后,律师将福欢公司、福清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上,福欢公司辩称:

田康军兄弟无法提交原产权人或承租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导致不能成功办理产权证书,福欢公司不存在过错。

福清公司称过户事宜由总公司福欢公司负责。

律师从谁主张谁举证方面指出:

首先,福欢公司虽然辩称办理产权证需要田康军兄弟提交原房屋承租人或产权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但福清公司明确与田康军父亲签订了《安置协议书》,其作为协议书的一方签订主体,应对协议的签订起到基本的审查注意义务。作为分公司的福清公司无法就协议的签订背景及过程作出合理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其次,依据《安置协议书》《房屋购买委托合同》约定,案涉房屋于2010年已经交付田康军父母居住使用,现在房屋登记在福清公司名下,福清公司应该协助田康军兄弟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福清公司限期协助田康军兄弟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田康军兄弟各占50%份额。

律师的诉讼策略既解决了困扰田家18年的房屋登记问题,又帮助田康军兄弟完成了遗产分割,律师的专业赢得了两兄弟的点赞。(除办案律师外,文中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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