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半推半就”,男子与其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吗?

拍案烟屡 2024-08-16 01:38:05
简要案情:

男子郑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女网友林女士,因兴趣相投,两人在网上相聊甚欢。聊了一段时间后,男子郑某突然邀请林女士到自己所在的城市游玩。

林女士犹豫了一下后,便表示同意了。第二天中午时分,男子郑某在高铁站与林女士顺利汇合,其后,两人打了一辆车前往某水上乐园游玩。

傍晚时分,两人一起登记入住了某宾馆。进入宾馆房间后,两人洗漱完毕,林女士侧身躺在床上,开始自顾自地玩手机。

男子郑某见状后,突然贴在林女士背后,并用手一把搂住了林女士。林女士惊吓之下,奋力推开男子郑某,并企图从床上起身。

然而,男子郑某却仗着自己力气大,采用拉扯、按倒、搂抱等方式,不顾林女士的反对,最终强行与之发生了关系。事后,林女士向男子郑某讨要说法,男子郑某承诺会对林女士进行补偿。

可是,男子郑某虽然口头答应了,不过却又临时反悔,并趁林女士上卫生间之际,偷偷逃离了宾馆房间。

当林女士从卫生间出来后,发现男子郑某居然不见了身影,于是便立即打电话询问男子郑某去哪儿了。男子郑某谎称自己在外面买东西,一会儿就回去,让林女士安心在房间里等他。

不过,让林女士没有想到的是,她等了许久,始终未等到男子郑某的身影。其后,失去耐心的林女士,便再次联系男子郑某,可是却愤怒地发现,男子郑某已经将她的所有联系方式全部拉黑。

发觉自己受到欺骗的林女士,越想越生气,由于实在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便在次日上午,以自己遭到强奸为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随后,男子郑某被警方迅速抓捕归案,并被依法刑事拘留。其后不久,因涉嫌强奸罪,男子郑某被检方正式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认为男子郑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拉扯、按倒等暴力手段,不顾林女士反对,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法判处男子郑某有期徒刑3年。

然而,一审宣判后,男子郑某却表示不服,坚持认为自己并不构成强奸罪,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而在经过再次的仔细审理后,二审法院最终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男子郑某无罪。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二审法院为何最终改判男子郑某无罪呢?

二审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从男子郑某与林女士的网上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两人平时交流频繁,且聊天内容非常的暧昧,很多都涉及到两性话题,关系非常亲密。

另外,事发酒店的监控画面也显示,两人一起到宾馆开房时,举止、神情均显得很是亲密。因此,案发当晚,双方作为成年人,对于到宾馆开房发生关系,均有一定的心理预期。

2、案发当晚,两人发生关系时,林女士虽然表示了反对,但之后反抗程度并不强烈。两人没有发生激烈的语言冲突以及肢体冲突,言行都较为平和。

这点可以从林女士没有大声呼救,身上没有伤痕和淤青痕迹,衣服没有破损等方面得到印证。因此,本案无法排除林女士属于“半推半就”的合理怀疑。

3、本案中,林女士声称自己遭到了强奸,然而,事发当晚,林女士自始至终并没有采取任何求救措施。两人发生关系期间,房间外来回走动的人员很多,林女士在有求救条件的情况下,却并没有采取呼救或其他求救措施。

此外,案发时,林女士的手机并没有被男子郑某强行夺走,但无论是事发时还是事发后,林女士始终都没有打过电话报警。且当男子郑某偷偷离开宾馆房间后,林女士不仅依旧没有打电话报警,反而继续待在房间里等待男子郑某回来。

另外,事发宾馆老板也证实,林女士在退房时并没有什么异常,显得很平静,也没有向他发出求助,而这些显然都不合常理。

4、本案据以证明男子郑某强行侵犯林女士的直接证据,仅有林女士本人的陈述,而并没有其它的证据予以佐证,故而本案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综上所述: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男子郑某构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排除林女士属于“半推半就”的合理怀疑,因此,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依法改判男子郑某无罪。

结语: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与女方发生关系时,女方既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又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男子与其发生关系,究竟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其实,一般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就”是主要的,则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不宜按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推”是主要的,则应当视为违背妇女意志,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就拿本案而言,林女士明显“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居多。因为,案发前,林女士与男子郑某关系亲密,且自愿与男子郑某到宾馆开房。

案发时,林女士反抗并不强烈,且自始至终并没有采取任何求救措施。案发后,林女士也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报警,且显得很平静。

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中,林女士“就”是主要的,“推”是次要的,故而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男子郑某并不构成强奸罪。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