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我多次遭遇不公的判决,致使陷入困境,有理竟无处伸张,公道何在?
2018年10月1日,因实施西畴县农村入户路硬化扶贫建设工程,我(罗先生)与代某术达成一致,西畴县鸡街乡凹塘村临时采石场交由代某术采石加工砂石料成品提供给项目铺设道路。代某术因机械设备落后、管理不善、产量低下、质量不合格、石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于2019年3月15日被鸡街乡人民政府下文关停石场。
在这样的情况下,代某术对承揽加工合同关系置不顾,捏造他在石场上租用挖机、购买柴油、请人安装设备等,支付了大量资金,要求赔偿他的投资损失100余万元。
西畴县法院对案件开庭审理之后,不知为何,代某术撤回了起诉。大概过了一个多月,代某术又以同样的理由、证据材料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赔偿的金额提高到了1633096元。
2019年10月24日西畴县人民法院于再次受理该案。代某术只有白条子,没有客观真实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诉求,而一审采信虚假单据和不采用任何仪器作出的鉴定,判决云南某建设公司赔付代某术838355.1元。
也许这离代某术想得到的1633096元相差甚远,代某术上诉。二审判决我赔付代某术1274282.61元。
对于以上判决,疑问油然而生,代某术提供虚假证据,也能一而再,再而三的胜诉?
“采石所安装的采石设备、装卸设备费用”对应代某术提供的证据材料NO3901845号《收据》。收据上所载金额“48000元+238000元+138000元+40000元+112000元”相加,总金额是451800元,怎能得出“陆拾参佰肆参佰柒”这样的总和?该收据显示出具的日期为2017年3月15日,加盖了“文山县中天机械经营部”的公章。而云南文山市是2010年12月30日撤县设市(明显造假),文山中天机械经营部怎么可能到了2017年3月15日经营过程中还在使用“文山县中天机械经营部”的公章?收据上所载金额高达60余万元,无合法的税务发票,无转账凭证,因此,收据具有伪造的重大嫌疑,鉴定机构不仅采信,直接抄录金额作为司法鉴定意见,还额外增加了一笔58347元费用加以计算这样真的合情合理吗?
“两台挖机租赁费用”仅有代某术提供的《挖机租赁合同》及载明收到租金360000元的一份《收条》,同样没有转账凭证,仅一张收条两行字的表述便完成了对360000元的损失说明,鉴定人员也将这一白条子上的金额采信并确认为司法鉴定意见。
“场内倒料费42926元”代某术仅提供的一张《收条》,没有任何支付凭证,也是对砂石料成本的重复计算,同样被采信作为损失鉴定意见。
“燃油费294500元” 代某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此提供了三张(连号)加盖“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文山石油分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控告人于2020年2月22日、23日前往中国石化文山分公司核实,该公司确认《收款收据》不是他们公司所出具。并强调公司是2019年6月13日才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在此之前的公司名称没有“股份”二字,不可能在此之前使用股份公司的公章,公章型号大小也与该收据上加盖的公章不一致,且没有防伪数字码,明显伪造公章。(后经明公安局鉴定为伪造印章)
代某术及其委托代理人还提供了显示为张某明出具的由吊车费16000元《收条》,显示为蔡某出具的机械运费用15000元《收条》各一份,都是白条子无根据的收条,均被鉴定机构采信作为损失司法鉴定意见。
面对一审、二审的不公判决,我和云南某建设公司申请再审,怎知竟被无情驳回。
其实,二审时,我方已经发现是伪造印章和白条等的鉴定,但是二审F院仍然变本加厉的判决!再审申请被驳回!文山市公安局立案后二年多不办理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没有鉴定结果时等鉴定结果、有了结果又有疫情、疫情过了又说找不到人等借口拖着不查办!一封封饱含全家人渴望公平正义的反映情况书寄往法院、检察院、公安、教育整顿小组、纪检组等等单位均得不到有效回应......这离奇判决的背后,这种种石沉大海的结果,到底隐藏着怎样的惊天阴谋,到底有哪些不为人知的黑幕?
含冤四年之久,我的身体早已支撑不住,妻儿天天以泪洗面。难道普普通通的小老百姓真的没有出路了吗?我起早贪黑的蹲工地多苦多累都不怕也为养家糊口,也勤勤恳恳规规矩矩的办事交税,难道在文山这一方天地真的就无处申冤了吗?我反对新闻报道的炸法院、杀法官等极端行为,但是我也理解了他们冤假错案得不到纠正的无奈和绝望!
为什么法院错上加错的冤案可以判?为什么当地公安机关对明明白白的伪造印章、虚假民事诉讼犯罪行为拖着不予查办?如何能一手遮天呢?试问谁能容忍执法犯法的肮脏行为呢?恳请相关部门领导关注我们的呼声,恳请ZY调查小组前来调查幕后真相,为我们普通百姓主持公道,还案件一个真相!
免责声明: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如有侵权或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