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两本科学历男子“跑分”牟利被判刑

荆门晚报 2024-07-10 09:25:55

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两被告人领刑受罚。

两被告分别为27岁的沙洋男子刘某和27岁的钟祥男子王某,均为大学本科学历,无固定职业。

去年3月2日,荆门警方在办理电信诈骗案中发现刘某涉嫌犯罪后,果断采取行动将其抓获归案。去年6月12日,王某经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查明案情后,警方以刘某、王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4月17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22年,刘某、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线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资金转移帮助的情况下,通过上线安排,分别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帮助。

2022年8月31日,王某将名下一张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上线用于“跑分”洗钱,并被带至湖南澧县,现场提供密码、刷脸验证、取现等服务。当日,王某共帮助上线转移资金7.5万余元,事后查实涉诈资金2.5万元,王某从中获利2000元。

2022年9月6日,刘某将名下一张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上线用于“跑分”洗钱,并被带至荆门城区一银行,现场提供密码、刷脸验证、取现等服务,刘某共帮助上线转移资金12.8万余元,其中查实涉诈资金6.6万余元,刘某从中获利3000元。同日,王某将名下一张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上线用于“跑分”洗钱,并被带至荆门城区一银行,现场提供密码、刷脸验证、取现等服务。此次王某帮助上线取现6.45万元,查实均系涉诈资金,王某从中获利1900元

2022年11月,刘某为牟取利益,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由此向上线介绍了两名提供银行卡用于“跑分”洗钱人员,分别在湖南长沙、荆门两地完成转移资金和取现行为,上线分别给付刘某好处费1200元、500元。事后,刘某给付去长沙“跑分”洗钱人员400元车费,其实际获利1300元。

另查明,刘某、王某退缴违法所得4300元、3973元(含73元银行卡未取的非法资金)。

一审认为,刘某、王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王某经警方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刘某、王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刘某、王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对所居住的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我国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可对他们宣告缓刑。

一审判决,刘某、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1万元和1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8273元(刘某4300元、王某397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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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312条第1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客观方面包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所,有隐匿、保管的主观故意。转移,是指帮犯罪分子搬动、运输其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窝藏和转移均要求其犯罪程度达到足以影响司法机关正常的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活动的程度,帮人取钱是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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