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连某就在小区里溜达,很快就盯上了一户别墅。正当连某准备潜入院子中时,突然被一阵狗叫声给吓到了,原来在院子中有两条大狼狗,连某自知如果贸然进入,一定不会有什么好结果,于是便离开了。
然而,连某并不是真的离开,而是去找农药去了。经过一番寻找,连某找到农药后又拌上火腿肠,随后又来到了现场,从墙外连某将火腿肠扔进了院子里。
很快,两条狼狗就吃了起来,片刻工夫后双双倒地。看着两条狗都瘫倒在地后,连某不慌不忙地翻越围墙进入了院子里。谁知自己刚跳进来,两条狗竟然奇迹般站了起来,朝着连某奔跑过来,连某想要再爬出去已经为时已晚了。此时两条大狗疯狂地撕咬连某,最终将连某咬得遍体鳞伤,因为失血过多,连某倒在了血泊中失去了呼吸。
事发后,邻居因听到异常选择了报警,当民警来到现场发现了眼前的一幕,两条狗和连某倒在地上,调取监控后才还原了事发经过。
不过,连某家属认为,这是别墅主人家的狗咬死了连某,因此,别墅主人要承担赔偿责任,随即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66万元。
那么,连某家属的这种诉求能实现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由于别墅主人饲养的是烈性犬,因为烈性犬撕咬他人导致他人受伤、死亡的,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事发环境并非在公共场合,而是在别墅主人的院子中,那么这是否也要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由于连某主动潜入他人院子,而且还用农药,显然是一种故意行为,对此别墅主人是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
当然,由于无法预见到死亡后果,狗主人也无需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上,连某深夜翻越围墙进入别墅主人家的院子打算实施盗窃,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入户盗窃,虽然连某没有盗窃到任何有价值的财务,但是连某依然构成盗窃罪。而通过药狗的方式进入,又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如果数额达到5000元标准,是可以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过由于连某已经去世,那么也就没办法追究责任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连某作为一个完全刑事责任人,对危险应当有明确知,明知别墅院子里狼狗,而且还拌着农药喂狗打算盗窃,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终,法院驳回了连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有人说,这要是判决赔偿了,那真的是无语了,还有人说,别墅主人可以要求连某家属承担两条狼狗的损失。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