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惧“风险”拿下8.4亿不良包又反悔,7000万保证金“打水漂”

茜茜深耕 2024-07-18 09:10:36

在不良资产市场向好的周期中,不少民间资本的投资逻辑就是闭着眼睛“买买买”,如同早些年的楼市一样,买到就是赚到。尤其是2016年—2018年,由于入局者太多,竞争十分激烈“炒包”之风盛行。有这样一家公司几次三番向银行递“橄榄枝”,签订了8.4亿不良资产转让合同后,又以资产包存在重大瑕疵为由要求“退货”,从2016年—2020年,历时四年,买卖双方多次对簿公堂,投资人最终也未能拿回当初缴纳的7000万保证金。

投资人8.4亿购买不良资产包后反悔

银行损失2.5亿

2016年,某股份制银行重庆分行(简称“重庆分行”)拟转让一大额不良资产包,该资产包就1户,属于银行债权,资产包里是四川信托转给重庆分行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以受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将两笔信托贷款本息共计10.2亿元转给重庆分行。而底层资产为重庆市两处非住宅和商业用房,市场评估价格8亿元左右。

按照重庆分行与受让方某科技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2亿元,2017年1月31日前再支付1亿元,2017年2月28日前再支付2亿元,剩余交易价款于2017年3月13日前支付完毕,逾期支付违约金为应付未付价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

之后科技公司以资产包存在重大瑕疵为由并未如期付款,重庆分行发出了《提示函》,提示其如期付款,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重庆分行与于2017年10月23日向科技公司邮寄《解除协议通知书》。

2018年10月19日,重庆分行向长城资产重庆分公司发出《不良资产转让交易邀请函》,邀请其参与本案所涉不良资产的竞价,但意外的是,在不良资产转让会上,长城资产提出报价低于转让底价,资产包“二嫁”未果。

同年12月,重庆分行又向华融重庆分公司在内的其他四大AMC发出邀请,将案涉两笔信托受益权、一笔追偿权和其他14户不良资产组包作为资产包四公开竞价转让,东方资产福建省分公司、华融等参与竞价,最终东方资产以5.86亿中标。

此时的价格相比两年前的8.4亿少了2.54亿,还多搭了14户不良债权。

一审、二审再至最高院

判定7000万保证金要不回

2018年该科技公司将重庆分行告上法庭,据(2018)渝01民初355号判决书显示,该科技公司主张重庆分行退还其保证7000万,这一告不要紧,没想到重庆分行反诉科技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463万元;赔偿重庆分行评估费、委托律师尽调法律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直接费用损失暂计401000元;除此之外该科技公司还要赔偿重庆分行因本案反诉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暂计10万元。

最终重庆中院认为,双方于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显然构成违约。

而关于其提出的其不履行合同约定付款义务系因合同标的存在严重瑕疵,债权金额不固定、抵押物重复抵押致使不能足值担保债权导致其行使不安抗辩权,因上述情形均属于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第二条风险提示的内容,且《转让协议》第2.9条约定“乙方不可撤销地确认并承诺:乙方对转让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同意按照现状受让转让债权,乙方自愿承担转让债权的瑕疵或风险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乙方保证不因上述原因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甲方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或作为减轻或免除乙方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故科技公司提出的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以转让债权的瑕疵作为免除其违约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中院判决后,双方又上诉至重庆高院,最后直至最高院。

最高院民事裁定书驳回科技公司再审请求

最高院认为,重庆分行通过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发布《信托收益权及代偿债权资产包转让公告》作出了风险提示。科技公司主张案涉不良资产包存在重大瑕疵,缺乏证据支持。

最高院最终驳回了科技公司再审请求。7000万保证金抵扣违约金不予退还。

买了资产包又后悔 保证金退不退?

2016年—2018年正是“炒包”最火热的几年,不少民营机构或者投资人无惧风险加入“买包”大军。但很多机构并不具备不良资产的专业能力,尽调失误、估值过高、情绪化竞价、甚至写错价格,由此导致交易不能按约定完成、保证金退回纠纷频频出现。

大部分情况下,资产包交易是“卖方市场”,买方往往有更强的信息优势,还掌握了交易的主动权。所以通常我们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看到这样的约定:“乙方对转让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同意按照现状受让转让债权,乙方自愿承担转让债权的瑕疵或风险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以“未充分披露了不良资产的瑕疵”为由要退包与要回保证金难以得到支持。从合同角度,既然签了就要认(被没收保证金也要认)。

司法拍卖中,悔拍的情况更是比比皆是。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当然,也有专业人士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银行债权拍卖是债权方的行为,不能算司法拍卖,依据最高法司法拍相关规定罚没保证金是否合适值得商榷。竞买人可以与资产管理公司协商退还保证金。实践过程中,不良债权交易保证金金额都很大,有些参与者的社会能力也很大;确实也有金融机构出于长期合作、员工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考虑,可以协商退回全部或部分保证金。

不过笔者认为,从法理上来讲,签订了转让合同或者悔拍的,保证金不应退还,甚至还要承担银行或者资产管理公司的损失。从市场运行效率的角度,没收保证金也是对市场规则严肃性、公平性的保护,也有助于市场主体理性参与不良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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