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海西州中院们的司法行政化、甚至军事化管理问题

和志谈社会 2024-05-18 12:18:00

天峻县法院庭审一起涉众寻衅滋事案件过程中,辩护人当场“抓包”二审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人员遥控指挥一审开庭,已经到了到了长官发布命令、老师教育学生的地步。

让人难以置信的是,海西州中院深陷舆情后,仍然非常“硬气”地指出,本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院对天峻县法院法官的遥控指挥是合规的。相反,该案的辩护律师违反庭审秩序拍摄微信聊天群内容,将拍摄的内容提供给家属制造舆情。是辩护人及家属违法影响了海西州中院及其下属法院的司法秩序。

海西州中院并没有理解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不同,并不明白自己是司法机关,不能行政化甚至军事化管理下级院

从新发布的通报,再联系到开庭当日该院的所作所为,海西州中院的认识一直相当统一。在指挥一审开庭当时,它认为作为上级院,是可以对下级院进行具体而微的“指导”,上级院听审下级院庭审,建微信群实况指挥,让下级法院法官完全听从自己的指挥,这样的做法就是贯彻落实上级院对下级院的指导。“听从指挥”“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自己的所作所为,无外乎上命下从,自古就是这个理,怎么就不行了?

海西州中院一直秉持这样的认识,直至深陷舆情仍不得其解。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才能毫无意外地炮制出了上述“情况通报”。

显然,但凡海西州中院意识到了自己是司法机关,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不是行政管理机关,不是行政权力的上命下从管理模式;意识到司法判断权,是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按照预设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对两造之间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作出具有确定力、执行力的裁判结论,这样的权力是国家赋予各级法院、法官立足于事实证据法律做出判断,追求的终极价值是公平正义,不是自己作为上位法院的单方面意志对下属法院或者被告人就可以作出某种基于上位机构的处理决定。它万不会建群遥控下级法院如何组织庭审。但凡海西州中院意识到当这个案子还在一审法庭和一审法官手上,一审合议庭和法官才是裁判者,他们需要基于自己的判断,立足事实证据法律依法履行判断权,只有两造不服一审判决,即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或者检察院抗诉这样的事情发生了,才轮到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及其相应的法官来判断、裁决,这就是让审理者裁判的真正奥义,想必也不会在情况通报中面对错误,如此怙恶不悛、理直气壮。

该起舆情事件最本质的内核就是,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把自己和下级法院的关系,从审判机关上下级异化成了行政上下级机构,甚至是军事机构的上下级。

海西州中院并非个例,让审理者裁判,防止司法机关行政化才是我们应当从这起事件中汲取的最大教训

实际上,即便是海西州中院将其提到的用来证明自己做法合规合法妥当的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也在开头的地方赫然写着:各级人民法院监督管理“四类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循司法规律,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可见,即便是“四类案件”的监管,也以依宪依法、遵循司法权本身的规律,落实让审理者裁判为原则。最高法层面一直是清醒的,能够明辨司法权的本质。在这样的认识下,最高法层面出台的“四类案件”监管文件,或者任何内部外部各类规定,无论从细节到原则,都是不可能同意让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类军事化管理,哪怕开个庭,都得全程监控、发号“作战”命令。

海西州中院之所以会丧失司法机关特性,把法院当成行政机构、甚至军事机构管理,把下级院法官当成学生、当成下级军官士兵来手把手“教导”、指挥,这样的表像下,必然浮着当地长期司法机关行政化的治理传统。当然,这也是我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实。

司法机关在中华大地诞生之日起,就一直与行政化倾向作斗争。几千年的帝制暂且不提,建国以来如何对待法院与其他党政机关的关系,毕竟都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法院领导也可能是其他机关领导轮岗到任,在党委面前,法院凭什么又为什么不一样这一点,从领导意识层面就是难以厘清。更多时候,法院也与其他部门一道,成为了维护一方社会秩序的工具,实行行政化的管理又有何不妥?

既然法院与作为其他党委领导下的委办厅局并没有什么不同,那么法官也就会顺其自然被异化成一个普通的公务员。虽然国家制定了《法官法》,法院系统也实行员额制,但现实中,法官几乎完全按照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法官的选拔任用上,和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一样,需要经过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审批后,才能报人大任命。工资福利、考核奖惩、晋职晋级和其他公务员没有实质性什么区别。担任院长、庭长的法官同时也是相应行政级别的行政长官。我们甚至会发现,很多希望能提拔成为高级领导的法院工作者会抱怨,法官太过专业,法院太过封闭,交流起来不顺畅,反而不如走政府其他机关的同龄人行政级别提拔更快。

在法院和法官都被当成普通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看待的时候,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不可避免的出现行政化倾向。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所谓“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审判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都是独立、平等的,但在实践中,上下级法院之间除了有审级上的监督关系,还有各自独立审判的平等关系”就会丧失现实土壤。

例如该起事件中的海西州中院,定义其与下级法院就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如此一来,行政化的思维方式、管理手段,才会被海西州中院们运用于工作中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以至于海西州中院们都不知道正常的审判监督业务关系该当何为。

或许正是因为海西州中院们已经迷失太久,才会有这样的舆情激发我们再次探讨审判权和司法权的本质是什么的。对于这个八十年代就已经充分讨论的问题,四十年后仍然还需要不断深入探讨。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规律使然,审判本质的应有之义。最高法层面面对已经不能识别出审判权与行政权不同,不能认知到司法机关不是行政机关的海西州中院们,还是有必要进行一场深入的职业教育活动,让海西州中院们真正认清自己是什么样的机关,法官应该是怎样的职业。

作者:丁慧敏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执业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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