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了,因为口供并非定罪的唯一必要证据。
刑事诉讼法律、行政诉讼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口供其实并非法定条件下最重要的证据。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查处行政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查处卖淫嫖娼案件最主要的证据是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用以证明有双方嫖娼的合意,转账记录证明有嫖资的支付。基本上就可以定型卖淫嫖娼,如果再有小姐的辨认指证,作为嫖客的你无处可逃。
如果你像鸭子一样嘴硬,拒不供述或者什么都不说,很好,零口供依然可以对你进行处罚,也符合法律规定。
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为自己是爽文主角,可以随时爽、任意爽、事事爽,而且爽后无责任、无负担。
须知道一个道理: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全部报销。
现实生活不是电视剧,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最终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做好人就会有好报。这是社会所提倡的社会所需要的桥段,但不是社会现实。
讲个小故事吧,一个30多岁的律师,也算是年轻有为,有房有车,娇妻在家,一儿一女,业务蒸蒸日上。
富贵之后难免思淫,遂产生包养小三、嫖娼等找女人之荒谬想法?
立即付诸行动,下载陌陌,很快聊上网络一女大学生,甚是投机,大学生说话半推半就,直言想要一部3000元手机,便可任君采折。
律师欣喜,交换微信号,第二天联系到一个酒店房间。
谁知一见女孩,气质与大学生相差甚远,虽然肤白貌美,但谈吐粗鲁,且腿上有花蝴蝶纹身?与其知识分子审美情趣相差甚远。
便欲归去,但女孩不愿,求之上床发生关系,主动宽衣解带,卖弄风情。男人总是忍不住,原先的包养计划扔到九霄云外,反而成了嫖娼孽缘。
一段颠龙倒凤,巫山云雨,随即付款3000。
律师自有自己的法律修为,开房嫖资均是现金,身份、姓名均是杜撰。
本以为自己会成为漏网之鱼,绝对有反侦查经验,因为已做好防范。
但他忘了他下载的陌陌是真名注册。
半月余,随被查,因为那是一个卖淫团伙,长期在某地实施卖淫行为,所以常在河边走,焉有不湿鞋。
追查至该律师,律师百般否认、拒不供述,奈何键盘手和卖淫女均已到案,聊天记录没问题,有性交易的意愿。虽是现金交易,但卖淫女收款后立即扣除提成,后微信转账至键盘手。时间上具有连续性,转账记录能够间接证明是嫖资,后小姐对律师一通辨认、指认,调取宾馆附近监控视频。
无奈之下,最终只好坦白从宽,仍然被拘15日,罚款2000元。
不敢让娇妻知晓,只能通知其年迈父母,父母见之,痛心疾首曰:“学的知识、受的教育都到狗肚子里了!”。
悔之晚矣,悔之恨矣,悔之痛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