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0日,
深圳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
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
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第二款原文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第三项原文是
“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
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累计达三个月以上”。
这就意味着,
在深圳,
欠物业费不能参选业委会已成为历史!
欠费业主参选业委会的资格
不得限制或剥夺!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
(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八、对《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
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20版)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书面承诺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二)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候选人报名日期截止前三年内欠缴物业管理费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累计达三个月以上;
(四)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情形。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