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继承)

火龙常 2024-09-02 17:20:35
民事答辩状(继承)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孙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某某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 ××××,××××。

被答辩人一:陈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 ××××,××××。

被答辩人二:陈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北京市昌平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 ××××,××××。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与被继承人陈某某于2006年×月×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答辩人是二被答辩人的继母。被继承人陈某某于2016年6月26日去世。

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东院内房屋,即北房三间、东房两间、门道一间、西房南侧一间房屋的所有权,应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依法判归答辩人所有。被答辩人要求分割和继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

1.1 根据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一:《律师见证书》及证据四:《自书遗嘱》,说明被继承人曾于2006年7月6日作出一份代书遗嘱,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陈某某,在我去世后,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的北房三间、东房两间、门道一间、西房南侧一间,依法属于我的部分,全部由我妻子孙某某继承....上述遗产仅由孙某某一人继承,不给其他任何人。”上述《自书遗嘱》由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该见证书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从形式到内容均合法有效;

1.2 根据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二,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0)昌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能证明被继承人已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拥有了北京市昌平区××××号东院北房三间、东房两间、门道一间、西房南侧一间房屋所有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继承人对上述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3 被继承人陈某某于2010年9月16日又亲笔书写一份遗嘱,遗嘱内容为“我陈某某,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号东院房屋在我去世后全部留给孙某某(身份证号:××××××),本遗嘱是我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时无意识障碍等情况存在,任何人不得干涉我的决意”。该遗嘱系被继承人自己亲笔书写,已写明日期,并按手印,系自书遗嘱,形式及内容合法有效;

1.4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在其去世前已经通过《律师见证书》及《自书遗嘱》的形式,处分了北京市昌平区×××××号东院内房屋,上述处分行为,完全符合我国《民法典》及相应司法解释,故,上述房产应由答辩人全部继承。

二、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156万元,属于答辩人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其中的一半分出为答辩人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答辩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且属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故答辩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主张分得78万元的三分之二。

2.1 根据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能够证明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156万元,系答辩人与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及投资经营所得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156万元应先分出一半给答辩人,剩余的款项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2 根据北京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能够证实被答辩人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直至被继承人去世。在被继承人生前,答辩人对其生活起居精心照顾,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故,答辩人依法主张78万款项的三分之二。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正确适用法律,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并按照答辩人的主张分割78万元存款。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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