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等信贷机构超过时效未主张债权,是丧失了债权还是丧失了法律强制保护力?对于债务人和担保人而言,适用的时效规则是否不同?为避免不利法律后果,银行应如何有效主张债权?
一、关于债务人的诉讼时效
对于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涉及时效问题应适用诉讼时效规则。金融债权诉讼时效有多长?2017年实施的《民法总则》将金融债权的诉讼时效由两年改为了三年,即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民法典》第188条继承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关于分期履行的债务,《民法典》第189条规定: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一)关于法院是否主动审查时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意思是说,即使债权人超过了三年时效未主张过债权,但诉讼中债务人未以任何形式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则,仍应当对该债权积极保护。
(二)关于超时效的不利后果
当超过诉讼时效时,债务人提出不履行还款义务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采纳该抗辩意见。但需注意,依照《民法典》第192条的规定,超过时效的债权仍受保护有两个例外情形:1.义务人同意履行,又后悔的,不得再行使抗辩权;2.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部分或全部债务的,不得请求返还。
(三)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二、关于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对于信贷业务中的保证人来讲,涉及时效问题应适用保证期间的规则。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超过保证期间未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责。法律尊重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
(一)关于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2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履行债务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担保法解释》(法释〔2000〕44号)第32条规定,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依照《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32条的规定,该情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二)关于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是前后相继的关系,先适用保证期间,后适用诉讼时效,二者不发生交叉和重叠。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从债权人第一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起算。如图3-4,保证期间约定为三年,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债权人在2020年3月13日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转化为了诉讼时效,自主张的保证责任的次日2020年3月14日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
图1: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关系图
三、关于抵押人的抵押权存续期间
对于信贷业务中的抵押人,涉及时效问题应适用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则。《民法典》第419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继承了《物权法》第202条,要求债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否则抵押权人丧失抵押权。
(一)抵押权存续期间是否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关于抵押权存续期间是否为除斥期间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否则有违传统民法理论,但基于其从属性,会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状态的影响,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中止而变化。所以,当债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内从未向抵押人主张过抵押权,但债权人却不间断地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抵押权也不会丧失。这是符合《民法典》第419条规定的精神的。
(二)关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包括执行时效的问题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未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向抵押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了诉讼,抵押权人在获得胜诉判决后,还应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抵押权人未在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强制执行,即使该债权已经人民法院确认,也将因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经过而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既然主债权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自然也就不再受人民法院的保护。所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也包括执行时效。债权人胜诉后应在两年的强制申请期限内申请执行。
四、关于质押人的质押权存续期间
信贷业务中,无论是动产质押还是权利质押都比较常见,那么质押权人应在何种期限内向质押人主张质押权呢,超过该期间是否质押权丧失呢?依照《〈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条第3款的规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1款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2款的规定。《〈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条第1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4条第2款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正确理解上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刘贵祥专委认为,关于权利质押的时效:就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而言,与抵押权无实质差别,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419条关于抵押权保护期间的规定,质权人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关于动产质押的时效:就动产质押而言,因公示方式是交付,亦即质权人占有动产,实际控制动产,只要占有状态没有发生变化,即便是主债务过了诉讼时效,其质权亦应受到保护。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与动产质押属于同等情况,应同样对待。根据《民法典》第443条第1款 、第444条第1款、第445条的规定,需办理质押登记作为质权生效条件的,包括:基金份额、股权、股份;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民法典》第441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五、债权人有效的催收方式
通过上文,我们知道了针对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及质押人应适用不同的时效规则。催收就是贷款人向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请求还款的过程,有效的催收能及时产生时效的中断或保障债权不会丧失。金融债权中,银行等信贷机构如何在时效期间内有效催收呢?不同的催收方式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债权人应分情况采取不同的催收方式
情形一:如果找得到当事人,适用面对面催收。如果客户配合签收,信贷人员应将催收回执及时存档;如果客户拒签签收,信贷人员应现场录音、录像并存档,注意保留原始载体,如此具有催收的法律效力。
情形二:如果联系上客户却避而不见,适用电话(微信)催收。有的客户故意躲避不见面但可以通电话。信贷人员应将通话内容录音,具有催收的法律效力。
情形三:如果联系不上(既不见面又不接电话),适用邮寄、发送电子邮件催收。若客户本人签收,则具有催收的法律效力。若客户未前后或其他原因退回的,则必须有地址确认书。即信贷合同约定送达地址,并适用于诉讼、仲裁过程中的送达。若邮寄送达未果的法律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情形四:如果联系不上当事人,也没有约定送达地址确认书,且不能邮寄签收,只能被迫选择诉讼或仲裁清收。
(二)不同催收方式的注意事项
常见的催收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话送达、微信送达、银行账户扣收、诉讼主张。各种催收方式均具有中断时效的法律效力,但每一种送达方式必须掌握必要的送达技巧、保留好凭证或证据,做到有效催收。无效催收会导致超过时效,可能被法院认定借款人和保证人免责。
1.直接催收债务人、担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经营、住所地地址清晰的,在诉讼时效存续期间内,直接向其发出《催收通知书》《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送达回执。债务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或同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送达回执。直接送达当事人拒绝签收回执的,客户经理可录像记录,留置送达的材料,具有送达完成的法律效力。
2.邮寄催收邮寄送达的封面要注明“xx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xx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等字样,要将客户的全称、收款人的地址写正确,并网上打印签收回执;邮寄的过程建议视频记录并留档,重点记录催款函的内容和装入信封的过程;邮寄送达以回执上签字或退回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信贷合同中一定要约定地址送达确认书,并注明适用于诉讼或仲裁。当债务人或担保人拒签或因地址不详、变更退回邮件时,在法律上视为送达。
3.电话、微信(电子邮件)催收电话催收重点要讲究话术,内容要体现当事人姓名、拖欠金额、逾期时间、担保范围、还款责任等信息;电话催收要录音并保留原始手机载体;微信催收,可以发送电子版催收函,保留好微信聊天记录。
4.账户扣收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内,当债务人借款账户(还款账户、基本账户)或保证人账户有现金的,贷款人根据约定直接从上述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该扣收行为在法律上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或保证期间内主张了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个别客户经理故意打钱至借款人账户,然后扣收,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笔者认为,当借款人不能证明系客户经理或其他银行工作人员所转款,应推定为该扣划金额系借款人财产,贷款人依约从该账户的扣款行为构成时效的中断。
六、实务提示
提示一:银行等信贷机构应正确掌握关于债务人、担保人的时效规则,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及时主张债权,避免超时效带来的不利后果。
提示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一定要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保证责任,避免丧失保证权利;由于金融债权的诉讼时效已由两年改为三年,建议将保证期间约定为自主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便于信贷人员操作。
提示三:信贷人员不要对保证期间或抵押权存续期间超过时效心存侥幸,因为不论保证人或抵押人抗辩与否,法院都会主动审查时效问题。
作者:
彰平,民建会员;
曾任法官十年;
曾任某城商行法务2年;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金融部主任;
邯郸仲裁委仲裁员;
河北工程大学法律硕士生兼职导师;
著有《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法律适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常见问题与法院裁判观点》《公司人格混同诉讼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金融担保实务常见法律问题一本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