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到底该不该老板自己当?利大弊大?法律专家说透了

景子量子 2024-10-20 03:17:20

我问过很多企业老总,你是不是企业的法人。大部分的老总给我的回答是“是,我就是企业法人”,甚至我国的一些著名媒体在讲到法定代表人的时候,一直使用这个称呼,叫做法人,一些著名的企业调查网站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标注为法人。这真的是让我感到痛心疾首,可笑又可气的现象。

在法律上,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法人是一个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中国的法人组织分为四种,第一种叫国家机关法人,比如说国务院,就属于国家机关法人;第二类叫社会团体法人,比如说北京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中央;第三种叫做事业单位法人,比如说北京图书馆,清华大学;第四种叫企业法人,在中国数量最庞大的法人组织就是企业法人,中石油、中石化、阿里巴巴、腾讯等等都是企业法人。

因此你会发现由于法人是一个组织,它并不具有生物意义上的组织体,也就是不会说话,不会吃饭,不会表态,不会唱歌,但是法人组织作为社会中的一种主体,他也享有独立的思想以及真实的意识表示。那么由谁来代表法人组织向对方或者全社会发出其真实意志表示的声音?这个主体就叫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就是法律规定由他代表法人组织的一个自然人,因此,请记住法定代表人一定是一个自然人,而不可能是一个组织或者机构,所以法定代表人他是代表法人组织表态的重要人物。

我询问过投资办企业有十年以上历史的企业家,大部分的企业家仍然无法分清股东、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这些概念或职位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我们在之前的课程中曾经说过这个话题,股东是投资者、出资人,董事是经营管理者,是出力的人,这两个概念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股东可以去做董事也可以不做董事,董事可以由股东担任也可以由非股东担任。因为出钱的人未必要亲力亲为去管这个企业,最典型的就是当你购买了工商银行的股票,并不意味着你就必然成为行长。同样的道理,在工商银行工作的行长未必持有工商银行的股票,所以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也就是说如果你是股东,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但不是股东,照样可以成为法定代表人。事实上我估算大约有30%以上的国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并不与股东联系在一起,特别是那些国有企业。

所以在有限公司中或者说大部分的公司中,都是由董事长出任法定代表人的,但是也有一些少部分的公司是由总经理出任法定代表人的。就我个人的观察和实践来看,我是不太赞成由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因为总经理是由董事会任命的,而你担任了被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却任法定代表人,但是这个公司还有一个位高权重的人叫董事长,因此就出现了“一山二虎”的不利局面。

我是不主张非公司核心人物来担任法定代表人,我是主张由公司的核心人物或者俗称的老板来出任法定代表人。给你举个例子,如果两家公司发生了长期的业务往来,最后双方财务经过对账,出具了一份对账单,确认A公司欠B公司货款一百万,那么如果这张对账单上双方都没有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只是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上名字,就像对账单拿到法庭上,可以作为非常有效的证据使用,为什么呢?

因为法定代表人它本身就是代表法人组织的,所以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与单位的公章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完全一致,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如果让非核心的不可信赖的人出任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重创,甚至灭顶之灾。从这个角度来说,我是坚决主张由老板你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当然这指的是和平时期,也就是企业在平稳的发展和运营过程中,当一旦出现风吹草动,比如说企业身负巨债难以为继,这时候可能会涉及到诉讼和被法院执行。这时候从执行的角度来说,法院先把法定代表人作为被执行人的重点监控对象,也就是一不小心就会上老赖的名单。

所以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再及时更换法定代表人也还来得及。法律并没有禁止当一个企业负债累累时,更换其法定代表人这种行为。总而言之,法定代表人位高权重,手上更多的是权力,而不是身负责任。因此,这一重要的关键的岗位千万不要轻易交给他人来战略,而应该由你老板本人亲自担任。

下面来解答一个问题,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该公司,诉讼请求是要求这个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薪金,法院判决董事长是由股东会任命,因此董事长不应该向公司要这笔钱,而应该向股东会要去要这笔钱。我看完这个判决不禁愕然。这一判决足以说明即使在商品经济已经发展了将近40年的今天,法院还是对于公司内部的组织架构不熟悉。根据我前面几次课程描述,董事长是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所以股东会先选出董事会,再由董事会选出董事长,这只是一个董事长的产生的方法和途径程序性的问题。但是在这个案例中董事长所要的是劳动报酬,其劳动报酬的获得不是基于董事长的身份,而是基于董事长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权利有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的错误就在于认为董事长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那么你就应该向股东会去要。而事实上他搞错了因果关系。董事长之所以能拿到薪水,不是因为他是董事长,而是因为他是经营管理者,公司作为经营管理者的受益者,当然应该依据劳动合同向这位董事长支付劳动报酬,所以这一判决自然是违背法律,应该予以纠正。

那么在制定章程这一重要过程中,特别需要具有预见性,也就是预见我们这家公司在未来运营中可能会遇到哪些矛盾、挫折和问题,事先通过章程给予明确。所以,根据我长期工作的经验,我想告诉你在制定章程的时候,哪些方面是需要重点预见和防范。

1、组织机构公司的组织机构实际上类似于一个国家的权力分配,所以,公司的组织机构应该包括股东会权利、董事会权力、监事和总经理的权利。

2、明确两大机构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我在这儿特别要提醒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而我们需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作出决议,即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剩下的其他所有问题只要有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以。

3、权力分配和责任承担以前,中国法律有个原则叫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是该规定已经取消了,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章程的规定进行自由约定,同股是否同权,同股是否同利?假设你和我合资办一家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其中,你出800万,我出200万,股份比例8:2。但是,我们可以约定,如果公司盈利1000万,你获得200万,而我获得800万。同样,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规定,在股东会开会表决时,你的票数是3票,而我的票数是7票。 所以,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现在可以通过章程予以打破。

4、预见性以董事长的产生为例,有的公司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但也有的公司却直接规定,董事长由大股东委派。那么到底采用哪种方式?法律没有做出规定。

因此,你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做出对你有利的规定。我想特别说明一点,章程不是股东通过就有效。章程是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后,还要经过公司登记管理机关的核准方才生效。所以,章程绝不能违反法律,它是法律的有效补充和延伸。

修改章程如果章程本身没有特别规定,那么只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以修改章程。通过这节课,我是想请你开始注意章程。章程要让专业人员起草和审核,要具有预见力,并且一定要用“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态度制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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