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响国计民生的大事。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专门制定司法解释,规定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的“职业索赔”人恶意利用这一裁判规则,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额购买、连续购买、高额索赔,甚至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扰乱市场秩序,损害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制恶意索赔,惩治违法索赔,通过精准施策引导“职业索赔”人依法理性维权。针对大额购买、连续购买、反复索赔等行为,《解释》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知假买假”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既打击违法行为,又避免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对于恶意制造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假象、勒索赔偿金等违法索赔行为,《解释》规定构成虚假诉讼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涉嫌敲诈勒索或者虚假诉讼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惩治违法索赔行为,引导“职业索赔”回归理性维权,保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作者: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国瓷陶艺书画院院长 王一君
深圳市中院作出(2023)粤03民申113号裁定,违背事实与裁定… 理由:劳动在到达法定年龄退休年龄之前就已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持续工作到年龄退休年龄之后,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违反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劳动者未办理退休手续…劳动法律、解释、答复及《人民法院案例库》判例,终止劳动关系,均是以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标准。根据《宪法》第42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深圳中院(2023)粤03民申113号裁定为劳务关系,违背事实与法律…恳请有权机关依法查处并纠正错误,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及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