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李万卿
出人意料,意料之中!
邯郸的3个初中生杀害同班同学并掩埋,竟然没有一个人被判死刑,连一个“死缓”都没有。
12月3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
张初(畜的谐音,下同)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初(畜的谐音,下同)生,有期徒刑十二年;
马初(畜的谐音,下同)生,不予刑事处罚。
这就是一审判决结果,是在群众一片“喊杀”中的判决结果。
合法乎?合法。
合民意乎?大家都明白。
法院经审理查明:
张初生和李初生,案发时均13周岁,二人与同班同学王某某有矛盾,经张初生提议,两个小初生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然后平分王某某的钱财。
于是,张初生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还提前携带铁锹挖坑。
今年3月10日下午,张初生将王某某骗出。
彼时彼刻,因李初生的电动自行车要放到同学马初生(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初生骑着马初生的电动自行车带着马初生,张初生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带着王某某,共同前往张初生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
途中,李初生受张初生指使,将二人要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初生。
4人进入大棚后,张初生先持铁锹动手,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李初生帮助控制王某某。
马初生见状,离开大棚。
马初生啊,如果当初阻拦一下、对外打个电话、或者报个警,就可能挽救王某某的生命,自己也不至于卷入“杀人案”。
但是,他没有,或者“不敢”,或者另有想法。
所“幸”的是,马初生没有“动手”杀人。
张、李两个小初生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逃离现场,平分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
张、李两个小初生,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初生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初生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
因此,张初生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初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马初生呢?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但是,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上述判决,从法律上说,已经很“严格”了。
2019年,大连市11岁女孩小琪被害,当地警方通报称:由于凶手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年龄,成了蔡某某“免死金牌”。
当时,网络哗然,也一片唏嘘:杀人不偿命,法律便宜了这熊孩子。
比较之下,邯郸这三个小初生,依法当“斩”,依法又“放它们三条狗命”,也算是一种进步。
让人隐隐担忧的是,张、李两个小初生,将来会不会减刑?
如果减刑,无期徒刑最少十几年就可重获自由,有期徒刑十二年“重获自由”的时间会更短。
就是说,他们大概率都会有出狱那一天。“无期徒刑”减刑后即便在监狱里蹲15年,出狱后也不到30岁;12年有期徒刑坐满,出狱时也只有25周岁。
隐姓埋名,娶妻生子......如此初生,重回社会,会“重新做人”吗?
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