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处理决定书看六个方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季同谈社会 2025-01-19 04:07:06

从税务处理决定书看六个方面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周税二稽处〔2024〕40号

项城市明X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11681XXXXXXXXX)

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至2024年12月30日对你单位(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XX镇XX村XXX号院)2021年1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生产经营异常

1.现场检查异常。经实地查看,厂房内尘土覆盖,现场无工人、无人看守、无生产迹象,现场未见制鞋相关其他设备、原辅料、产成品及半成品。检查人员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电话均为空号,拨打办税人电话,接听电话人员表示其仅为你单位代理报税,不清楚企业具体经营,不知道账薄资料存放在何处。主管税务分局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等方式联系不到你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了一份关于你单位的走逃(失联)证明。

2.日常经营支出异常。发票往来信息显示,你单位存续期间主要销售手提包、背包、扲包等箱包制品,但检查人员从你单位取得发票信息、资金流水记录中,未找到其购买或取得办公设备、箱包加工设备、委托加工服务,支出工资、日常办公费、差旅费、运费、设备维修费用、装卸振运费用等日常经营性费用的支出记录,与正常企业经营常规不符。

3. 财务报表虚假申报。由于无法调取你单位会计账薄,从金三系统内调取的你 单位申报的财务报表显示,2021年至2024年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科年度发生额依次为58600元、49300元、49300元、49300元,这与你单位2000余万元的销售额必备的人工费用支出明显不符;2024年4月至6月资产负债表显示应付账款和应收账款仍均有超过200万元的金额挂账,这与你单位主要发票往来均发生在2022年上半年,超过两年仍有大额欠款或大额未收款,不符合经营常规。

4. 纳税申报异常。金三系统查询显示,你单位截止2024年6月30日仍欠缴2021年至2022年纳税申报的税款,且自2023年1月起2024年6月各税种均为零申报。

(二)资金流异常

通过对比你单位的银行流水和发票明细,发现你单位取得、开具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与对应的资金流水金额均不一致,这与箱包加工行业利润较低,存在大额未收款或者未付款不符合经营常规,且结合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查询结果,湖南泰X贸易有限公司和湖南宜X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巳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状态、走逃失联状态,分别存在超过241万元未收款、超过809万多收款的情况,不符合经营常规。

检查区间内你单位资金流呈现快进快出且无正常资金沉淀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下游企业资金转入你单位对公账户后,你单位对公账户当天即转出相同金额资金给上游企业或者王XX。以上情况说明你单位存在虚构资金往来记录的嫌疑。

(三)短时间大量开票

你单位税务登记日期是2021年11月,开具发票区间是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2022年7月至2024年6月均无开票记录且增值税均为零申报),叠加新冠疫情影响,实际经营期较短,却大量向涉税高风险地区的企业(2家湖南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24份,不符合经营常规。

(四)货物流异常

你单位存续期间,取得扶沟县信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项城市顺X汽运有限公司、项城市小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运费类发票3份,价税合计165000 元,发票备注起始地均为项城-深圳。结合你单位的资金流情况,你单位与3家运输企业均无资金往来。结合你单位的下游是2家湖南企业,但3份运费发票备注收货地却仅有深圳,以上情形不符合经营常规。

项城市顺X汽运有限公司巳注销税务登记,相关人员联系不上。检查人员对项城市小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XX磊进行询问,询问记录显示项城市明X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取得的项城市小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一份运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合规,2022年上半年疫情封控期间,提供长途运轮服务多次用现金支付,且项城市小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巳于检查人员对其实际控制人询问的当天注销税务登记,上述情况不合常理,相关运输业务真实性存疑。扶沟县信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和资料显示,该企业2022年部分相关账薄资料已丢失,《货物运输合同》注明是对公转账,但是情况说明显示用现金支付的运费。以上情况,不符合常规。

(五)电费支出异常

发票取得信息显示,截止2024年6月30日,你单位于2022年1月至7月(2022年8月至2024年6月未见取得电费发票)共取得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项城市供电公司开具的电费发票7份,价税合计11205.86元,7个月内平均每月电费1601元,这与你单位检查区间内销售额2000余万元对应的能耗不匹配,不符合经营常规。

(六)上下游企业异常

你单位主要业务往来涉及9家上游企业,其中5家已注销,1家已被认定虚开发票企业,下游企业共2家均为非正常状态,你单位的上下游企业状态呈现不合常理的情况。

根据以上检查情况,你单位存在生产经营异常、短时间大量开票、大额资金未完整收付款且资金快进快出、货物流异常、电费支出异常等情况,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将你单位取得的平舆县顺X皮业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开具的28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8927860.62元,税额2401747.48元,和你单位向湖南宜X贸易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开具的19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8065788.46元,税额8042598.54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将你单位取得的项城市小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1002000211,发票号码25568216,金额51000元,税额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溯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之规定,将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三)根据《中共中夹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第一条第三款“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迭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你单位暂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若对本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2025年1月3日

何观舒律师,专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等重大税务犯罪案件辩护,微信:183440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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