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主要分为“参公管理人员、普通事业编制人员、编外工作人员”三类,不同人群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完全不同的。
首先,介绍一下参公管理人员。所谓的参公管理,即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例如,各级气象局就是参公事业单位,局机关的在编人员虽然使用事业编制,但是在招录、管理、考核、退休等方面都参照公务员执行:
1、也通过公务员考试进行招录;
2、也享受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并行制度;
3、也执行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
4、也享受公务员的30年提前退休政策。
可以说,参公管理人员与公务员基本没有区别,其适用的自然就是《公务员法》,依据是第112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另外,参公管理人员不签订任何合同(含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是人事关系,自然不适用于《劳动法》。
然后,介绍一下普通事业编制人员。普通事业编制人员是指非参公事业单位中的在编人员,按岗位可分为“管理岗职员、专业技术岗人员、工勤技能岗人员”三类人员。
这些人员适用的是法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与事业单位要签订“聘用合同”。
注意,签的是“聘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与事业单位构成的也是人事关系,自然也不适用于《劳动法》。
值得注意的是,事业编制人员和公务员差别较大,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进行选拔,工资体系与公务员完全不同,也没有30年提前退休的政策。
另外,现在公立医院、学校还有一类人员叫做备案制人员,没有事业编制,但也属于正式人员,与事业编制人员同工同酬,也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最后,介绍一下编外工作人员。编外工作人员是指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人员,包括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工,以及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人员。
编外工作人员都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劳动关系,适用的自然是《劳动法》,依据是第2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在事业单位之中,编外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是很差的,与在编人员相去甚远,只适合短暂过渡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