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学派早期又分“法”、“术”、“势”三家,他们各自对君主治国提出自己的方略,但是他们的思想各自又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商鞅、申不害、慎到,这三人虽同属于法家学派,但“法”、“术”、“势”在三人思想中却各有偏重。
在此基础上,韩非对这三种观点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批判与整合。商鞅讲:“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术。”
可以看到商鞅的思想中也是包含“术”、“势”的思想的,但是他的“势”、“术”思想对于“法”而言是实行“法治”的方法与条件。
商鞅认为,一个“知道”的君主不应该单纯依靠其独尊地位,而应依靠事物发展的趋势去治理国家;商鞅所讲的“术”也并非驾驭群臣之术,而是使大臣之间相互制约,使臣子之间、百姓之间“事合而利异”的方式方法。
韩非评价商鞅的“法治”思想讲:“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韩非批评商鞅变法,只注重“法”而忽略了“术”,从而使得国家富强却帮助了人臣。
从商鞅的结局不难看出,韩非对其思想的批判不无道理,秦孝公死后,商鞅遭到保守势力的打击,最终被杀。
可以看到商鞅的思想中虽然具有“术治”思想,但这一思想是不成熟的、不完善的,他更侧重的还是“法治”,虽然他要“权制独断于君”,但是正因其思想中对“术治”、“势治”思想重视得不够,从秦孝公到秦始皇七代君主,大臣擅权、外戚把持秦政的事屡见不鲜,如秦昭襄王时的宣太后、穰侯;秦始皇时的嫪毐、吕不韦等。
商鞅虽然也反对君主治国相信大臣,但是由于历史的特殊性,商鞅在秦实行变法时,必须得到秦孝公的支持。
这就使得商鞅在变法的过程中,秦孝公对商鞅所提倡的一些思想会选择性贯彻,通过相信大臣从而重用大臣,忽略了商鞅所提出的“不恃其信,而恃其术”的观点。
据《战国策》记载“孝公行之八年,疾且不起,欲传商君”,由此可见秦孝公对商鞅的信任与重视,而这种现象也成为商鞅最终被杀的重要原因。
在我们今天看来,当然是最高统治者秦王,但是当百姓只讲“商君之法”而不说“秦王之法”时,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君权的威胁。
也就是说商鞅之死,不仅是其受到保守势力的攻讦,更本质地来看,商君被杀是变法的“所有权”之争。
申不害虽然也主张君主应“以法治国”,但是对于君主应该用什么样的“法”来治国,并没有具体论述。他讲:“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然而俱王天下。”
这里申不害看到了从古至今历代君主所实行的“法”都不一致,却都能称王称霸的现象,说明在申不害的思想中是认同法律应与时代相适应的观点的,但是他在这里并没有明确地说明这一时期应实行什么样的“法”,体现出其思想的不成熟性。
申不害“术治”思想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君主对臣子的驾驭。主要通过运用自己的权势,善于隐藏自己、驾驭臣子而不是事事亲劳。
君主按照功劳来任用官员,据《战国策》记载申不害曾为其兄向韩昭侯谋取官职,韩昭侯对申不害讲:“非所谓学于子者也。”
这里韩昭侯以申不害的思想为依据明确拒绝了申不害的求情。可以看出申不害思想中也是具有“法治”思想的,其“术治”思想并没有脱离“法治”思想的范畴。据《史记》记载在申不害担任韩相期间“诸侯不来侵伐”,体现出申不害“术治”的功效,但是因其对“实行什么样的法”这一问题的忽视,从而也就使其所提倡的“术治”的效果大打折扣。
问题在于,申不害在韩国的变法偏重于“术治”,虽也制定了新法,但却没有制定出统一的法令,臣子在解释法律的时候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条文,在这个过程中为自己谋取私利。
当法律开始没有了解释的标准,官员们开始随意地按照自己的利益去解释法律,那么国家的政治也就会产生腐败,而这在申不害变法中最大的问题是新法与旧法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当一个臣子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法令为自己谋私利时,这便是“合法”的腐败。
也正因为如此,申不害变法对韩国而言只是获得一时之功,他并没有像秦商鞅变法一样,使整个社会的人团结起来。
因此,在申不害去世后,秦国便攻占了韩国的宜阳。从这点来看,申不害变法也并没有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
慎子主张“民一于君,事断于法”,可以看出慎子在这里是将“法”作为君主治国的依据,他看到了法律在君主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他讲,法律“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守法而不变则衰”,这里他指出法律必须符合民情,因而要依据民情不断变革法令。
可以看到慎子与申不害、商鞅一样看到法律的变革必须伴随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看到了民心在贯彻实施法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慎子主张“法治”主要是为了维护君主的权势地位。
慎子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怨之所由生也”,这里他指出君主治国若没有法律,那么怨恨就会产生,不利于君主的统治。相反,君主若能够“以法治国”,那么就会“怨不生而上下和”。
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律在国家政治中起到了维护君权的作用。而慎子又讲“势位足以屈贤矣”,这就说明君主的权势是决定法律是否能够贯彻执行的前提,也就是说法律的权威来自君主的权势。
综上,可以看到在慎子这里,势是法能否贯彻执行的前提,而法是维护君主权势的保障。
慎子虽然看到了“势”对于君主实行“法治”的重要作用,但是他也没有具体回答,他所主张的“法”是什么法?由于其主张的“势”是战国时期每一个诸侯国君主所固有的,因此,慎子所提倡的“势治”并没有受到哪个国家君主的重视。
他也提到“术”,但并未指出“术”是什么,以及其在君主治国中的地位如何的问题。
与商鞅不同的是,慎子反对轻罪重罚,他指出“上世用戮而民不犯也,当世用刑而民不从”,这就与商鞅所提倡的“重轻罪”以达到“以刑去刑”目的的思想不一样。
具体如何达到社会大治,慎子只说实行“法治”却并未像商鞅那样指出实行什么样的法律。
由此指出,慎子虽然也看到了“法”的重要作用,但是他把目光过多地关注在君主的权力本身,因而夸大了“势”在治国中的作用,从而忽略了“术”在治国中的地位与作用,忽略了实行“法治”虽然有利于维护君主的权势但是实行什么样的“法”才能够维护君主权势这一重要问题,体现出其思想的不成熟性。
韩非对此也批判道“夫势者……贤者用之则天下治,不肖者用之则天下乱”。可以看出,韩非认为“势”对于国家治理的好坏取决于君主的个人素质,若像桀、纣那样,即便具有了权势、地位也不能使国家得到治理,应该说韩非对于慎子的批评是有道理的。
可以看出,偏重于“术”、“势”的申不害与慎到都没有能够回答实行什么样的“法”的问题,这种理论缺陷所造成的后果就是难以将其理论实践于政治生活中,难以实行二人所主张的富国强兵的目的。
而忽略了“术”、“势”的商鞅,虽能达到其目的,但是却使君权受到损害。
由此看出“法”、“术”、“势”偏重于哪一方对于君主治国都是一种危害,对于树立君主的权威都是一种损害。因此,对三者思想的结合也就成为了法家学派发展的必然趋势。
韩非身为韩国贵族,出身于三晋,吸取晋国历史教训以及结合早期法家思想家商鞅、申不害、慎子思想中的积极成分,形成了“法”思想。
韩非的“法”思想与商鞅、申不害、慎子不同的是,韩非在继承三者思想的基础上,他对“法”、“术”、“势”的概念做了新的阐释,对三者关系也做了重新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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