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婚后竟然与公公结婚,去民政局婚姻登记被拒绝

南方老纪 2024-11-01 16:20:42

婚姻确实是自由的,但是当爱情突破伦理的底线,注定要付出代价。

江苏南京,一女子和丈夫离婚后,与曾经的公公渐生情愫,日久生情,竟然走到了一起。

他们去民政局要求登记结婚,但是被民政局拒绝,于是将民政局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呢?

事情回顾

谢女士与小李是一对恩爱夫妻,小李刚结婚的时候比较穷,但生活还算和睦,家庭美满。

谢女士在家相夫教子,而小李婚后学着开店做生意,日子过得很不错。

然而,随着生意越做越大,挣的钱越来越多,小李渐渐迷失了自我。

他找了一个年轻貌美的女子,起初还遮遮掩掩,后来直接摊牌要离婚。

谢女士悲愤交加:这么多年我为这个家付出这么多,你就这么对我吗?

这些话小李哪里听得进去,铁了心要离婚。

小李的父亲老李得知后气得够呛,他把儿子的东西扔出家门。

并扬言要是真和谢女士离婚了,以后就不用回来了,就当没有这个儿子。

小李被爱情冲昏了头脑,谁的话也听不进去,最终还是离婚了。

离婚后,小李想接小三回家,老李当即把他赶出了家门,坚决不允许他进屋。

而谢女士只能带着年幼的女儿独自生活,老李见谢女士母女生活不易,便把她们留在了自己家中。

并表示:这事是我家小李对不起你,就算离婚了,以后也会把谢女士当女儿看待。

然而,同在一个屋檐下,时间久了还是会出问题。

日子一天天过去,两颗受伤的心慢慢靠近,老李与谢女士暗生情愫,最终,他们决定勇敢地在一起,并向外界公开了恋情,打算领证。

消息传出,立即成了亲朋好友和邻里街坊茶余饭后的谈资,大家都表示没见过这样的事情,辈分全乱了。

老李与谢女士对外界的反应已经有了心理准备,坚持去民政局提出了结婚申请。

然而,民政局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由,当场驳回了他们的申请。

老李与谢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民政局依法给他们进行婚姻登记。

那么法院如何判决呢?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本案中,老李与谢女士的结合,看似并不直接违反上述任何一条。

但我们必须明白,结婚登记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法第十条还进一步指出,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具体到本案,如果老李与谢女士结婚,不仅有悖于我国的传统伦理观念,而且会引发家庭关系问题:

谢女士与小李所生的孩子,究竟应该管老李叫爷爷还是父亲?老李与谢女士若再生育子女,这个孩子与谢女士前子女的辈分该如何算?

诸如此类的问题,无疑会对家庭伦理和社会秩序造成冲击,不利于良好家风的建设。

最终,法院支持了民政局的决定。

写在最后

很多网友认为:虽然说婚姻自由,但也不能这么自由吧,为民政局点赞!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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