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儿遭男同学猥亵:两教师性侵未成年女性校长未报案被追刑责

幼萱谈社会 2024-05-27 03:38:53

男子称13岁女儿遭男同学猥亵5月24日,福建宁德。王先生称13周岁的女儿多次遭男同学霸凌袭胸,还被扒裤子猥亵。父亲王先生称,之前男同学多次对女儿动手动脚还袭胸,女儿向老师反映,老师置之不理,后面又被袭胸,老师就让他俩去备课室自己处理,这名男同学进去就把门反锁了,把女儿裤子扒下来了,体液都弄到了墙壁上,找老师处理,老师却对女儿说出“你都没有错吗,一个巴掌拍不响”这种话,男同学胁迫自己的女儿去他家,然后孩子害怕了跑回家一直哭 ,后面才问出这种事情,目前已经报案了。

13岁女儿遭男同学猥亵:两教师性侵未成年女性校长未报案被追刑责

老师、医生发现学生被性侵,必须第一时间报警、报告,这是强制要求,隐瞒包庇追究法律责任。一、老师发现未成年人被性侵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学校、教育局报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检、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卫健委等八部委公布),其中要求: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旅店、宾馆等发现以下情况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二、隐瞒不报告给予处分,包庇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第五十八条 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长职务。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十六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三、案例:两教师性侵9名未成年女性,校长未报案被追刑责案例一:青浦区检察院“青苹果之家”团队在办理一起涉校园性侵案件时发现,涉案小学校长、党委书记在得知学生被性侵后隐瞒不报,既未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直至被害人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才案发。针对涉案学校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情况,该院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督促主管部门对学校第一责任人员严肃问责。近日,青浦区纪委监察委经审查调查,分别对涉案学校校长、党委书记作出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降为9级的处分。

案例二:山西省晋中市某小学副校长和安保主任分别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和政务记过处分。原因是,当发现一名学生被家暴时,学校保持了缄默。这起家暴最终的结果极为惨烈,孩子被殴打致死,施暴的父亲和祖母被判处死刑和死缓。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时发现,学校对孩子的状况知情未报,于是将涉案学校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监委问责。榆次区监察委员会调查后作出处罚,该案成为山西省首例因相关责任人未履行强制报告制度被监委给予处分的案件。

案例三:隐瞒包庇追究法律责任。有学生家长向湖南某校两名负责人反映该校两名教师猥亵儿童行为,负责人在收到线索举报后未调查核实,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两名老师继续作案。最终,两名教师一人获死刑,一人获刑17年,两名负责人也因隐瞒不报被追责。

杨某某、糜某某原系湖南某小学教师。2001年至2020年4月,杨某某在泸溪县两所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其与被害人系亲戚、师生等特定关系,采用欺骗、利诱、强迫等手段,先后强奸九名未成年女性,其中8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并伙同糜某某轮奸一名年仅12岁的女学生。

同时,被告人杨某某、糜某某还利用老师身份,趁教育、管理学生之机,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猥亵多名未成年女学生。2017年,有学生家长向该校校长包某某、副校长印某某反映杨、糜二人猥亵儿童行为。二人在收到线索举报后未调查核实,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杨某某、糜某某继续作案。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泸溪县公安局报案称多次遭到杨某某强奸、猥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了杨、糜二人的其他犯罪事实。2020年8月11日,杨某某、糜某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17年。

针对学校负责人对学生家长反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置之不理,致使两名教师继续多次作案,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问题,泸溪县检察院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并安排精干力量提前介入相关调查,在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下,依法追究了学校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纪委监委启动追责问责,按规定免去了县教体局分管校园安全的副局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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