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继承相关的法律知识,本案的涉及继承纠纷的主体比较特殊,一起来看看它特殊在哪里?
基本案情2021年1月,温某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没想到的事情是围绕温某遗产的纷争才刚刚开始。
温某在生前有一个情人泠某,双方虽有婚外情但未生育孩子。结果没想到的是其婚外情人泠某在其去世之后3个月去某诊所进行胚胎移植,将此前在该诊所冷冻的胚胎移植至其体内,同年12月16日泠某生下一子小温。
一年多后,小温就温某的遗产问题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某的妻子及儿子补偿属于小温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温某的身故保险金、房产、公司股权等遗产份额。
法院裁判泠某在温某死亡后未经温某合法的妻儿同意,私自进行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其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依法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虽然开庭过程中泠某说是温某生前和其一起去诊所进行的取精、取卵,并进行的冷冻,但其并未提供温某和诊所签订的相关协议以及提供温某与泠某双方签订胚胎培植协议书等证明资料。
并且温某本人也没有立下其死亡后仍进行胚胎移植的遗嘱声明。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泠某胚胎移植的精子来源于温某,其主张让小温继承温某遗产于法无据,因此判决驳回相关诉讼请求。
按照法律的规定胎儿明确是有继承权,这个关于“冷冻胚胎”是否有继承权的事情一直有争议,其设立伦理道德、法律、科技。本案尤为特殊,进行胚胎移植的当事人本人就是被继承人生前婚外情的对象,涉及公序良俗问题。
其在被继承人死后又擅自进行胚胎移植,后又争夺相关财产,试图打破原有的家庭关系,这种行为从不论伦理道德还是法律角度目前都不值得提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冷冻胚胎”是否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