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人性!为父奔丧不准假,还被开除!”法院:违法,赔偿7.5万

发现之眼 2024-09-30 15:40:33

在上海的青浦区,有个来自农业背景的简朴男子,名叫王某。他以其平和的性格和谦卑的态度,在当地一家企业担任普通职员,享有好评。

作为一个顾家的儿子,王某深知“在父母面前,子女不宜远行”的古训。理想情况下,他并不愿离开故土。尽管家乡风景如画,被外界誉为美丽的避难所,但却缺乏就业机会。

生计的压力迫使王某离开他心爱的家园,前往上海谋生。

加入这家公司已有12年之久的王某,被视为公司的资深员工。公司的《考勤管理细则》规定:员工若需事假须经批准,累计旷工三天或以上将被解雇且不获经济补偿。

在那年的一月六日,王某正常上班时接获老家传来的消息,父亲病情恶化,命悬一线。王某匆忙书写请假单,未完全遵循规定程序,就将其交给车间主管,并急忙回老家。

从请假条中可知,王某的请假日期从1月6日持续到1月13日。1月7日,王某得知自己的请假未获领导批准,被要求立即返回公司。

无奈之下,他开始返回之路。途中,家人的电话再次传来,告知父亲不幸离世的噩耗。王某心痛不已,但仍决定返回处理父亲的后事。

1月12日,王某父亲被火化和下葬。处理完父亲的丧事后,他于1月14日重返上海,次日恢复工作。但出乎他意料的是,在月底,即1月31日,他接到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擅自离岗逾一周,被认定为旷工而被解雇。

王某对此感到震惊:“我为这家公司辛勤工作十二年,无任何差错,仅此一事便被解雇?”“为父办丧,乃人情之常,我并非有意旷工,此事不公!”

遭公司解雇的王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但最终判决不利于他。

仲裁失败后,王某决定再次挑战,这次他细心选择一位精通劳动法、经验丰富的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在诉讼中指出:

1. 依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享受带薪休假。因父丧请假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公司无权剥夺。

2. 由于父亲病危,情况紧急,他已向公司主管提交了请假条,因此并非未经批准擅离职守。

3. 公司解雇行为违反劳动法。即便真需解除劳动合同,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上海位于青浦区的人民法院经过审议后判定,当企业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协议时,这一行为被视为对员工极其严厉的处罚手段,因此,雇主在作出这样的决定前必须进行仔细考量。

在本案中,王某因其父亲逝世,返乡处理后事,这不仅是对家庭突发事件的应对,还是发挥孝道,遵循中华优良传统道德和风俗的体现,雇主方应予以足够的尊重、理解与宽容。

据此,依照我国《劳动法》相关条款,本案中的被告非法终止劳动合同,需向王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法院作出裁定,被告非法终止劳动合同,需向王某支付赔偿金7.5万元。

初审判决发布后,被告公司不甘心败诉,向上级法院提出了上诉请求。

上诉法院接案后,经过细致的分析和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晰,证据确凿,程序合规,法律适用恰当,据此裁定维持原判。

最终,上诉法院发布终审判决,驳回了上诉请求,维护了一审判决的有效性。

【律师观点】

一,从法律角度讲,每位劳动者都享有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和休息的权利,雇主无权侵犯这一权利。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规的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享受包含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等在内的各项休假权益。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假期,雇主须依法支付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也指出:“婚丧假不计入年休假天数内。”

尽管我国《劳动法》未对丧假进行详细规定,但依据1980年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对丧假有具体规定:

1. 职工结婚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子女)去世时,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行政领导审批,适度给予一至三天婚丧假。

2. 职工结婚、直系亲属在外地去世需职工处理的,可根据路程给予相应的路程假。

3. 在批准的婚丧假与路程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常发放,路途中的交通费用由职工自理。

在本案情境下,王某所在的非国营公司,对于丧假的处理可参考上述规定。

由此看出,王某的公司未批准其丧假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的。

二、关于本案的具体情况,王某因其父过世,返回家乡处理丧事,展现出他作为孝顺儿子的责任感。

正如一审判决所指出的,王某的这一行为不仅是对家庭紧急事件的响应,也体现了中华家庭伦理道德和传统善良风习。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企业都会对此类情况给予充分的尊重与理解。

根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法律,并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王某所在公司不顾道德伦理,未审慎考虑王某请假原因,初未批准其看望病危父亲的请假请求,并在王处理完父亲丧事回到工作岗位后,以其未经允许离岗、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该公司的行动不仅违反劳动法,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在我国的职场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之一。尤其对于用人单位非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法律提供了严格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经济补偿措施。这种规定有效地平衡了劳动关系,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设定的赔偿机制,用人单位若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在第48条中具体指出,如果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希望继续执行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约。若劳动者不再要求执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无法继续执行,则按照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

具体而言,《劳动合同法》第87条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算标准进行了明确:违反本法规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照第47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进行赔偿。

而经济补偿的具体计算则基于第47条的规定,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对于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依照满一年来计算;不足六个月的部分,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在实际案例当中,如王某某所处的公司非法解除其劳动合同,法院便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判定公司必须向王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这一裁决不仅是对王某某个人权益的维护,同时也是对所有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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