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2名中信建投保代被暂停保荐资格3年!

晓巧谈梧桐 2024-09-02 14:14:42

文/梧桐兄弟

8月30日,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邱荣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刘能清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关于对董贵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关于对李波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张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根据发布,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承销项目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二条第六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六条的规定。

邱荣辉、刘能清作为该项目保荐代表人,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董贵欣作为项目内核责任人,李波作为时任分管投行委委员、投行部深圳部负责人,张华作为项目质控责任人,是上述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实质上,今年以来中信建投就麻烦不断【中信建投,麻烦不断】。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中信建投证券已多次证监局/交易所监管/警示,包括:

此外,市场还在关注中信建投涉及恒大债券承销事宜进展。

关于对邱荣辉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邱荣辉:

经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承销项目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二条第六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保荐代表人,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4〕5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72)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27日

关于对刘能清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刘能清:

经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承销项目中存在未审慎核查销售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配套服务、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确认有关合同和单据的异常情况、未按其制订的核查程序对有关客户开展走访、未审慎核查收入截止性、未审慎核查银行存款、未审慎核查紫晶存储及其实际控制人与重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关联关系及资金往来情况、未充分核查验证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审慎核查对外担保事项、未审慎核查销售收入真实性等问题,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二十八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三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二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二条第六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3号)第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保荐代表人,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局于2024年6月11日向你送达了《事先告知书》(〔2024〕4号),并对你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公民身份证号码:362************014)为不适当人选,自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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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9-02 15:38

    应该抓去坐牢才有用,这种处理太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