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患者手术麻醉未醒成植物人,获赔43万,20年后再向医院索赔120万丨医法汇

医法汇 2022-10-31 16:44:22

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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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王先生(47岁)22年前入住市医院进行胃穿孔修复手术,手术麻醉过程中未苏醒,经抢救无效成植物人。经鉴定,患者的损伤构成一级伤残,并因此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定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与市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对造成患者的缺氧性脑损伤存在一定过失,市医院应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85%的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

此后,患者为治疗又支出了医疗费用,且经司法鉴定,患者因缺血缺氧性脑病致自主意识完全丧失,呈持续性植物状态,个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完全护理依赖。患者再次起诉,要求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7万余元。

法院审理

市医院认为,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才可以列为被扶养人范围,患者再次起诉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的计算年限应暂按照5年计算为宜,5年后的残疾赔偿金及护理费可根据患者的身体情况及护理需要另行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之前判决的护理期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现已超过,且患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经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故患者要求市医院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和护理费,主张按10年计算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护理费应按一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市医院赔偿患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75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涉及患者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费用获赔20年后,再次起诉能否获得法院支持的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益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等后果,承担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民事法律救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所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在原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之上,并对上述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补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同时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而护理费则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并且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由此可见,无论是残疾赔偿金还是护理费,法律所规定的最高赔偿年限为20年。

那么,法院判决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并获赔超过20年后,患者是否还有权主张赔偿,如果有权主张,可以主张多少年呢?

为了保障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护理费等年限的受害人的基本生活,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由此赋予了超过给付年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以再次主张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的权利。这既体现了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也遵循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损害填平”原则,彰显了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本案中,法院即依法支持了患方要求继续支付10年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的诉讼请求。

另外,本案中还涉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遭受的财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的相关观点,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由其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才属于侵权责任法上之被扶养人范围,被扶养人的确定应以受害人遭受损害时作为时间节点。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被扶养人的范围做了缩限解释,即被扶养人的认定以实际扶养需要为限,后来才需要受害人扶养的人不在此列。对于能够在原赔偿范围进行增加或另行主张的费用的,该司法解释仅涉及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及残疾赔偿金,故此,本案中的法院认为患方诉请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于法无据,未予支持。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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