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1日,李某某因身体不适到某医院急诊就诊,随即入院治疗2天。2021年3月30日,李某某再次就诊某医院。2021年4月1日,就诊某大学某医院,住院15天。
二、患方观点
李某某因发作性全身抽搐,意识不清伴右侧肢体活动不灵约10天。1小时前上述症状加重于2021年3月30日14时30分到某市某医院就诊,该院医生未予任何辅助检查的情况下诊断:“癫痫大发作,肢体麻木无力原因待查,高血压”。建议患者转上级医院。
患者家属不得以将患者转入某大学某医院二部,因该院转诊手续及路上原因到达某大学某医院时间已经19时许,某大学某医院诊断为:“脑梗死”,经过治疗后现留有右侧肢体偏瘫。医方的过错造成李某某残疾,因此某市某医院应该负不可推卸的责任。诉请被告赔偿156,518.65元。
三、某医院辩称
对原告李某某的诊治,某医院没有过错。
四、鉴定意见
1、某医院对被鉴定李某某的一次诊治不存在过错;二次诊治被鉴定人的过程中,其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为轻微(20%为宜)。
2、被鉴定人李某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右侧肢体偏瘫评定为七级伤残;3、被鉴定人李某某的出院后护理期限、出院后误工期限、营养期限至伤残评定前一日为宜。
五、损失计算
1、关于医疗费,依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经核算,李某某某医院2021年3月30日就诊以及在某大学某医院就诊期间实际支出的医疗费数额11,294.1元。同时结合某司法鉴定机构某号鉴定意见书给出的鉴定意见,某医院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2,258.82元。
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核算为15*100元/天=1500元,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后为300元。
3、关于护理费,某医院二次就诊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定残前一日为2021年12月5日,经计算期间为251天。据此计算护理费应为149.79元/天*251天=37,587.25元,被告承担7,571.45元。
4、误工费,为7,571.45元。
5、营养费,经计算为30元/天*251天=7530元,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后为1506元。
6、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经核算为21,623元/年*6年*50%*40%=25,947.6元,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后为5,189.52元。
7、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本次诉讼中,原告按照1000元一次性主张,某医院对此无异议,故本院对该项诉讼主张予以支持。
8、关于残疾赔偿金,经本院核算为33,396元/年*20年*40%=267,168元,按照责任比例计算后为53,433.6元。
9、关于交通费,考虑到李某某的异地情况,本院酌情支持1000元。
10、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某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对该项费用予以支持20,000元。综上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99,830.84元。
六、庭审意见
参照某司法鉴定机构某号鉴定意见书的内容,首诊医院应该进行检查,考虑脑梗塞应及时静脉溶栓,不应该强烈要求患者转院,使患者丧失最佳溶栓时机。某医院对李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共计79,830.8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共计99,830.84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