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教授2024典型案例3-敲诈勒索罪的既遂问题

笑谈人间事 2024-10-21 22:19:08
【案情】甲对丙进行敲诈勒索,让丙把 30 万元现金扔到某个垃圾桶内,丙照办。甲准备去垃圾桶拿钱的时候,才发现被乞丐乙拿走了。 【问题】甲、乙该如何定性? 【分析】甲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乙成立侵占罪既遂。 1. 乞丐乙成立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了侵占罪,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行为公式为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本案中,丙的30万元现金不是小数目,肯定不属于抛弃物,乙发现后据为己有,构成侵占罪。对象是丙的遗忘物。只要是非基于主人本意而脱离主人占有的财物,都可以被认定为遗忘物,进而可以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2. 甲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恐吓行为。 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行为公式: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恐吓行为;B.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C.对方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D.行为人据此得到财物。 本案中,甲并没有取得财物,不符合行为公式的第四个条件,因此应认定甲构成敲诈勒索(未遂)。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如果认定甲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就意味着本案成立两个既遂犯,即乙为侵占既遂和甲的敲诈勒索既遂,则意味着乙需要返还被害人丙30 万元,甲也需要返还被害人丙30 万元,但被害人丙只有一个财产损失(30万元),因此甲不属于既遂。 持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观点认为,甲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只不过既遂的款项在乞丐 乙那里。对此,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要这样的话,就意味着在乞丐乙拿走这30 万元之前,也就是被害人 丙 将这 30 万元放到垃圾桶的时候,甲就已经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了,显然不合适。 (内容来源于网络,交流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在头条看见彼此##2022生机大会##妙笔生花创作挑战##头条创作挑战赛##微头条激励计划#
0 阅读: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