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当前冤假错案难以翻案平反的原因到底在哪?

星汉之声 2024-05-31 00:59:59

最近笔者收到了一封来自辽宁沈阳的举报信,民营企业业主范先生因不服辽宁省某检察部做出的不予检察监督处理决定,遂决定举报该部主任王某军。

信访人举报省检察院法律监督部门的主任,这还是比较少见的情况。

范先生所举报的内容是:

王某军主任,为了俺盖本部门的执F错误,逃避错案追责,对X访案件从压案不查再到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做出结论,敷衍来访人,欺骗和搪塞对X访案督办的省院相关领导和部门。

据范先生陈述:

在2008年借款四百万元给鑫东园公司用于装修宾馆,并在2009年,范先生与鑫东园公司法人代表高某2人签定了《合作协议》,其中第四、第五、第六条约定了鑫东园公司转账归还给范先生借款本息五百万元,如果不能归还,范先生对鑫东园公司的债权和抵押权继续存在。

在《合作协议》后,鑫东园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归还给其借款本息。2018年,范先生诉至F院,请求判决鑫东园公司归还借款本息。结果,F院判决鑫东园公司拖欠范先生的借款本息被鑫东园公司高某在另一个公司的个人股权和法人代表身份抵债清偿了。

范先生认为,自己没有与鑫东园公司签定过以物抵债的协议,判决缺少事实根据,违背了当事人约定的鑫东园公司归还给其借款本息500万元的协议约定 ,因此判决是重大明显的错案。对此案,范先生申请JC院监督和监督复查 ,辽宁省某检察部做出了维持不予检察监督的处理决定。对此范连宽不服,从而引起了这个X访案件。

范先生认为,王某军明知本部门存在执F错误,却极力阻挠省院纠正本部门的执法错误。他举报王某军主任四个问题:

1、对X访人踢皮球。

在2023年3月10日王某军接访,面对证据,明确承认是F院判错了,本部门办错了案。但对X访人踢皮球,让范先生去找F院上访翻案,不要控告检察G。

2、长期压案不查。

省院第十JC部2023年4月起,先后五次受理转办我的信访案件到第六JC部办理,但王某军在近一年内压案不查,不给任何回复。

3、乱作为。

在023年8月24日,王某军编造理由,把合法的X访案件说成是再次申请复查,不予办理,违规终结X访案件。

4、在X访案件办理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

在2024年春节前,辽宁省ZFW专监办督办此案 ,辽宁省JC院的院领导接访、并决定督办和跟踪案件,以王某军为主任的第六JC部才不得不开始办。但在办理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在2024年3月12日、口头答复X访人说,在当事人签定的《合作协议》第四条中,有以物抵债协议内容,因此F院判决没有错,本部也没有执F错误。完全推翻了2023年3月10日其亲口所说的话。

范先生自己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为何自己都不清楚有这一条?而王某军哪来的勇气敢信口胡诌?

笔者反复看了《合作协议》第四条乃至整个协议。白纸黑字,确实没有以高某的股权和法人代表身份抵顶鑫东园公司所欠范连宽借款本息的约定内容。而F院判决以物抵债,把范连宽的债权判没了,违反了《合作协议》所约定的债务人鑫东园公司对范连宽还本付息的协议内容。

这样看来,作为省院JC领导,对F院判决明显的错案不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是不对的;而为了俺盖本部门存在的执F错误,逃避错案追责,对X访案件滥用职权、压案不查、乱作为、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更是错上加错!那可真成了F官枉F裁判的保护伞了!

到底事实的真像如何?需要辽宁省JC院给予公正的查明。

但就此案,笔者好像弄懂、明白了许多:

对冤假错案真正纠正起来,太难了。实现司F公正,任重道远。这需要司F人员具备高尚的品行,认真履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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