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案件中原因力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行摄阿晁 2024-10-08 12:53:05
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因力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对不符合诊疗规范的行为分别进行因果关系认定后,还要注意医疗损害常是在权利人本身患有疾病基础上发生的,因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往往表现为多因一果,需要确定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各种因素的原因力,即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因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65)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因力规则也被称为损害参与度、医疗过错参与度或因果关系参与度,医方只对自己的过错诊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力与因果关系之间的区别

与因果关系相比,原因力的考察对象范围更广,包括但不限于过错诊疗行为、受害患者疾病、医疗意外、受害人体质等因素,且原因力被区分为不同等级。

立法和司法实践都认为受害患者自身疾病对于损害结果发生也具有原因力,应当参考鉴定意见确定原有疾病和医疗过错等因素对于损害后果发生所具原因力,以此作出赔偿责任认定。

在确认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后,需要进一步进行原因力的比较分析,具体方法为确认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是强势原因还是弱势原因,确认诊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的具体程度。

将造成医疗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看作100%,把全部损害后果看做100%,将各个不同的原因进行比较,确定各个原因在全部原因中所占的百分比。

在对患者自身疾病和医疗过错进行原因力比较后,判决医院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病历复印费、鉴定费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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