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张某,因外伤后腹痛5小时于2022年8月23日就诊于某医院,入院诊断:腹内器官损伤、肠系膜损伤?结肠破裂?小肠破裂?出血性休克。当日手术。麻醉中,张某突发心跳骤停,虽经胸外按压及肾上腺素静推后复苏,但术后患者持续呈昏迷和植物生存状态。
二、患方观点
张某认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术前、术中疏于观察,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张某严重损害后果。某医院给张某及其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失和物质损失,诉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3651805.57元。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某医院对于张某目前的情况表示很遗憾也对家属表示慰问,确实目前状态比较严重,且又是新冠疫情期间,某医院已经按照相应的医学诊疗规范也结合某医院实际条件来积极给予相应的救治。鉴定结论没有考虑患者的实际的病情以及当时的特殊时期,认定的责任过高。
但是出于息诉的考虑,某医院没有申请重新鉴定。张某诉讼请求主张60%比例是不符合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附录A当中对于同等因果关系参与度分级45%到55%、建议50%规定的,所以不同意张某主张某医院承担60%赔偿责任的请求。
四、鉴定意见
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实施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被鉴定人张某目前构成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可至评残前一日止;被鉴定人目前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1至2人。
五、医方对鉴定的质疑
1、鉴定机构对于某医院的过错和因果关系认定都是错误的,张某就诊时是晚上将近9点,而且是在疫情期间,当时某医院考虑是腹部脏器损伤,具有紧急相关手术的指症,鉴定机构谈到的急诊病历记录过于简单;
因为当时某医院已经准备进行手术,需要进行相应的术前准备,而且须完善相关核酸检查,没有相关检查是不能进手术室的,所以关于说某医院记录简单是没有考虑当时的伤情,也没有考虑当时新冠疫情的情况。
2、预防性运用抗生素的问题,张某是腹部闭合性的损伤,而且根据术中的情况参照相应的指南是一个一类的清洁切口,所以鉴定机构对于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的规定就是一个错误。
3、张某因为就诊的时间是晚上将近9点,某医院已经考虑到了有饱腹的情况,在相关的术前告知当中也进行了误吸风险的告知,而且在手术当中也提前准备了吸引器、视频喉镜、快速诱导插管;
这个都是针对可能发生误吸的预防措施,也就是在喉镜暴露的过程某医院发现张某胃内容物较多,存在咽部的食物残渣,这个完全是因为某医院准备充分,能够及时发现,而且在发生误吸以后立即采取了相关的抢救措施,根本不存在鉴定机构所说的认定的关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问题。
鉴定机构没有考虑到张某自身腹部的脏器损伤出现失血性休克需要紧急手术处理,就诊的时间为晚餐后,且当时医疗机构担负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鉴定机构只是按照常规情况下的标准进行责任认定,不认可认定的责任;
4、某医院是从息诉的角度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张某出现的情况作为医护人员也是不愿意看到的,希望在合理合法的框架下把争议进行解决。
六、法院判决
2024年2月2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1701896.65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