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先生突然感觉双腿不听使唤,正巧途经一家足浴店,他信步走了进去,向店里员工询问能否解腿之困。
接待他的员工热情洋溢,稍作按摩后建议金先生回去体验是否舒缓,若有所效再来店中,倘若无效,请尽早就医。
次日,金先生觉得腿部确有轻松感,他归咎于按摩手法的疗效,于是又一次光顾了那家足浴店。见金先生亲临,员工料想其定感疼痛减缓,于是提议他考虑办理会员卡,享受更优惠的价格。
金先生出手大方,毫不犹豫地办理了会员卡,随后员工将他领进独立房间,提供茶水,再次为其服务。在此过程中,员工不仅与金先生愉快交谈,也巧妙探问关于他的家庭和经济状况。为了进一步掌握金先生的状况,员工巧妙奉承他的生活态度超前,懂得自我关怀,并称赞其无拘无束的消费观,这是最吸引人的特点。员工还替金先生算了一笔长远的账,他退休金优渥,若能长寿20年,将额外获得更多的收入。
金先生对这番话颇为满意,他向员工倾诉心声,坦承自己不愁没钱,每个子女都会向其账户汇款,金额累计高达数十万。然而由于子女繁忙,陪伴他的时间屈指可数,使他常常感到孤独。
员工满眼热忱,向金先生保证,不再畏惧孤独,因为这家店从早到晚都营业,无聊时随时可以来这里消磨时光。
自此,金先生有空就到足浴店闲坐,资金也不断充入,半年内消费额竟高达40多万。金先生儿子的朋友在银行工作,察觉到账户异常后,立即提醒金某关注父亲的消费。金某紧急前往银行,查询父亲的消费记录,震惊地发现40余万全部花在了足浴店,接着他报警,指控父亲遭遇诈骗。警方很快传唤店主,店主声称自己与诈骗行为无关,是员工所为,并且已将相关人员解雇。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金某能否追回这笔钱,以及这笔消费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若金某父亲在行为能力上存在限制,如认知能力衰退,那么其消费是否有效?
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其纯获利行为或与其能力适应的法律行为具备效力,其余行为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然而,金某父亲若无痴呆症状,能够自主操作智能手机支付,应视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足浴店若存在欺诈行为,则涉嫌违反《刑法》诈骗罪,将面临相应法律制裁。足浴店最终在社会压力下退还了36万元。《民法典》规定,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善意履职,诚信是民法基石,要求人们以诚实为基础,遵守承诺,正当行使权利与义务。
这起事件也提醒金先生家人,除了物质关怀,更需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以防老人因孤寂而寻求物质慰藉。
晚年生活不仅需要物质富足,更需要亲情和乐,精神层面的幸福和满足,了解老人的内心需求,才是真正的孝道。
关于此事,你怎么看?
正常消费,爱女色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