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有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一致的,劳动者一定要留心保存这些领取工资数额时的证据,便于仲裁和法院核实情况,支持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即有效。
在司法实践中,如公司事实上支付的工资数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在一段时间内较为固定,又无相关证据证明其工资支付记录中应当包含的项目,解释超出部分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可能会认定双方已通过实际支付工资的方式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此时则以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为标准。
好多企业按当地最低工资为基数交社保和住房,未按工资全额为基数,更有大型企业大量用小时工,派遣工,两三月换一批,不用交社保和住房!!!为什么不跟个税一样,以工资全额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