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个人所得税!个人以旧换新购买汽车、家电产品取得的政府补贴

芷若税海 2024-09-04 04:59:12

个人以旧换新购买汽车、家电产品取得的政府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文/税海涛声

——请问,以旧换新购买新车,按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规定取得的政府补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5月份以来,在多次的“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新规”及“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解析课上,时有学员问及此问题;微信中也不断有网友询问这个问题。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和8月16日发布的《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规定:个人消费者于2024年4月24日(含当日,下同)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前提交的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均可按上述标准予以补贴。已按此前标准发放补贴的,按上述标准补齐差额。

参加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汽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按要求填报符合规定的资料即可提交补贴申请。经按程序审核同意后,由各地商务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中与个人取得补贴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1994年至2018年适用的《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一项曾明确: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外,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通过查阅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以及与之相关的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等政策文件,均未涉及个人消费者取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

显然,个人消费者取得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不属于前述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但,如果将其作为“其他各种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更是不具备可行性的,也与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原意不符。

那么,个人消费者取得国家予以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究竟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我们只能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最基本的有关规定来分析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对“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的规定,个人消费者取得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第(一)至第(八)项所得均系风马牛不相及,看似相近的只有第(九)项“偶然所得”。

而该条又明确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辨析个人消费者取得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成因、用途以及取得方式等,也不应属于“偶然所得”。

从相关政策文件对于“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取得者的“个人消费者”身份定位来看,更接近于通过国家发放补贴资金对新能源乘用车、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采取的消费品以旧换新的一种促销举措(组织开展全国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个人消费者则通过取得“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享受以价格折扣、折让方式购买汽车的优惠。

综上,笔者认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将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既利当前、更利长远。现时开展的汽车以旧换新、家电产品以旧换新等促销活动均系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中“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的项目,个人消费者因参与以旧换新促销活动而取得商务部门拨付的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不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九项个人应税所得的征税范围之内。

据此,对于个人消费者在汽车以旧换新、家电产品以旧换新等促销活动中取得的国家补贴资金,均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也就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声明:以上个人观点仅作业务探讨,具体执行以相关税收政策为准。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印发)(节选)

二、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八)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 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补贴。消费者按本通知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九)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 元。商务部指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做好优惠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原发于微信公众号: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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