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宋芬)近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交通肇事案,一男子醉驾致人身亡被判刑。
被告人为陈某,男,35岁,掇刀人。
去年1月13日5时30分左右,陈某驾驶轿车沿荆门城区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京路与地税路交会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一行人(殁年54岁)相撞,造成该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陈某驾车逃逸,在行驶至荆门城区白云大道碧波春城小区门前路段时,他拨打报警电话并折返事故现场。在勘察现场中,民警发现陈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同月18日,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显示从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8毫克/100毫升,并认定亡者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导致脑机能障碍身亡。事后,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归案后,陈某如实供述相关事实,并赔偿了亡者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
查明案情后,警方以陈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4月17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一审此案。一审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致一人身亡的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陈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陈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一审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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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致人伤亡以交通肇事罪追刑责
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