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上海的小林女士为了照顾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每月花费7000元租下了一处住宅。
然而,当她搬离后,房东却出人意料地要求她支付80万元的赔偿,理由是小林和她母亲的存在导致房产价值受损。
在小林拒绝后,房东将她告上了法庭,而法院的判决结果更是出人意料。
小林叫金丽是一家外企的业务主管,年薪上百万,她一直租住在刘房东的房子里。
尽管金丽收入颇丰,但她始终关心着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父亲甚至因为母亲的病也与母亲离婚了。
2021年,金丽决定将母亲接到上海接受治疗,自己与母亲同住,方便照顾也能避免任何可能的刺激。
起初,母亲的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每天都会在家等待金丽下班回家,母亲很听话从不会独自外出。
然而,几个月后的一个晚上,金丽因工作加班至深夜,未能按时回家。
当她回到家中,发现母亲不见了。在寻找过程中,她得知有人跳楼,而那人正是她的母亲。
金丽低调地处理了母亲的后事,并在第二个月搬离了该住宅。
两年后,房东刘先生因急需资金,决定出售这个房子。
一位买家以9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套房子,双方很快签订了合同。
但一个月后,刘先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因为买家听说曾有人在这所房子里跳楼身亡,认为这是重大事项未被披露,要求撤销合同。
刘房东表示自己并不知情,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同意将房价降低80万元成交。
刘房东认为金丽故意隐瞒了母亲的非正常死亡,要求她承担自己降价卖房子80万元的损失。
金丽反驳说自己并未故意隐瞒,而且降价是房东和买家协商的结果,她对此表示怀疑。
双方僵持不下,刘房东最终将金丽告上法庭,索赔80万元。
《民法典》规定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简单说就是,即便发生了租客亲属在房内去世的情况,只要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租客并没有主动告知的法定义务。
金丽在母亲去世后很快搬离,并没有影响房屋的后续使用,从法律角度看,她并未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
有人可能认为,房内曾有人去世是一种“瑕疵”,但从法律角度看,这属于心理瑕疵,不是物理瑕疵。
对于心理瑕疵,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卖方必须主动告知的义务,这主要考虑到每个人对“晦气”的理解不同,很难界定。
刘房东与买家之间的降价协议是他们自愿达成的,属于新的合同行为。
这与金丽在两年前的租赁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法律上无法证明金丽的行为与这80万的价格差额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而且刘房东卖房时已经距离金丽母亲发生意外2年,所以刘房东主张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最后法院驳回了刘房东的诉求,但金丽考虑到当年的意外,自愿赔偿了刘房东10万元。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