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应某于2021年1月1日因“突发左侧肢体无力言语含糊2天”入住被告医院神经内科。1月13日转被告医院大血管内科,于1月19日行正中体外循环下心脏主动脉-多支冠状动脉搭桥术、左乳内动脉-冠状动脉搭桥术、二尖瓣成形术、经胸房颤射频消融术。2月3日出院,应某在家中死亡。
二、患方观点
2023年5月,原告曾与被告协商,但双方差距过大,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二原告共计1384027元。
三、被告甲医院答辩称
被告针对应某的整体诊断是明确的,也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及告知注意义务。鉴于本案诉前经过双方同意,已经过两次鉴定,被告尊重鉴定专家的意见,亦认可鉴定意见的结论。
但是认为导致应某死亡主要原因系应某本身的基础疾病危重,同时考虑到被告整体过错情况,认为应当承担25%责任为限更为恰当。
四、医学会鉴定意见
2022年6月6日,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2023年4月26日,某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本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1、脑梗死诊断明确,治疗符合常规。心脏手术指征存在,手术方式正确。手术操作及术后处理未见违规。术中麻醉未见违规。
2、术前与患方沟通欠充分依据医方病历记录,1月7日心脏外科会诊建议行腔镜下微创手术,1月18日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拟行正中切口体外循环手术,术前医方在手术方式上与患方家属沟通欠充分。
3、对危重疑难案件术前未行MDT讨论本例患者此次因脑梗死入院,基础疾病多且危重,医方行心脏手术前未行MDT讨论,现有资料未见危重疑难手术审批备案。
4、手术时机把握欠严谨专家组分析认为,目前对该类患者行心脏手术时机仍存争议,未有明确指南规定。本例患者脑梗入院,入院后虽经药物等保守治疗,但基础疾病多且危重,医方对心脏手术时机把握欠严谨。
5、患者自身存在糖尿病、高血压、高脂血症、心脑血管疾病、基底动脉闭塞、右大脑后动脉狭窄等多种基础疾病,心脏手术后新发脑梗死未醒,并出现一系列继发严重的并发症,临床上难以避免。
6、危重的心脏病人行复杂心脏手术确有一定的死亡率,患者死亡主要系自身疾病严重,心脏手术风险高,术后并发症有关。
六、庭审意见
原告对鉴定意见虽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
原告损失共计1666248.55元。并据此认定,根据甲医院的过错在造成应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本院酌情确定被告甲医院应赔偿上述损失中的666500元。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情支持2万元。
七、法院判决
2024年8月12日判决,被告甲医院承担40%的责任,给付原告周某某、应某2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6500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