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西南,女子酒后和情人吵架,从6楼跳下身亡后家人索赔81万

4厘米 2024-09-05 16:01:55

贵州黔西南,女子明知男子已婚,仍和其发展成情人关系,两人应女子老板邀请喝酒,后发生争吵、厮打,女子威胁若男子离开就跳楼,男子不予理会,女子从6楼跳下坠亡,家人将男子、房主、老板诉至法院,索赔81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陆选生于1999年,只有小学文化,毕业后就留在家乡务农,并早早的结婚成家,后认识比她大1岁的女子李巧,两人相谈甚欢。

李巧在贾彬经营的餐馆内打工,20岁那年怀上谷某的孩子,于是按照农村习俗办理婚宴结婚,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办完酒席后3个月,生下一个女孩谷悦。

21岁时,因性格不和,李巧与谷某分开,谷悦由谷某抚养,也正是在此时李巧认识陆选,明知对方已婚,仍和他发展成情人关系。

两人认识18个月后,陆选向黄英租赁一间位于6楼的出租屋,与李巧开始同居,事发前一日晚22时许,李巧下班后应贾彬邀约,到普安县贾彬经营的餐馆内吃饭。

陆选陪着李巧一起到场,和贾彬等人用扑克牌玩“水鱼”、贴纸牌的游戏方式喝酒,整个游戏过程中,李巧及陆选喝了很多酒,已经处于醉酒状态。

众人一直喝到次日凌晨1时许,酒局结束后,李巧、陆选一同回到出租屋内,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抓扯、厮打。

凌晨1时许,陆选要离开出租屋,李巧告诉陆选,若其离开,自己就从窗户跳楼,陆选未予理睬,开门离开出租屋,正当其在楼道等电梯时,李巧随即从出租屋窗户跳下。

陆选听见响声后立即返还出租屋,发现李巧已坠楼,随即赶到李巧坠楼处查看,并联系120急救,救护车赶到后发现李巧已死亡。

经鉴定,李巧的死亡原因系生前高坠损伤,造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破裂、肝脏破裂致失血死亡,死时才25岁,家人悲痛万分。

事发后,普安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陆选立案侦查,但2个星期后,就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决定撤销案件。

李巧坠亡后,陆选支付李巧亲属丧葬等费用3.3万元,但李巧父母觉得太少,于是将李巧的情人陆选、老板贾彬、屋主黄英一并诉至法院,索赔818783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1.贾彬在事故发生前,多次邀约李巧喝酒,且在喝酒过程中,明知李巧饮用大量白酒后,未尽到劝阻义务,其作为酒局组织者,酒局结束后未尽到安全护送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2.陆选与李巧生前系朋友关系,事故发生时,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抓扯、厮打等行为,从而激化李巧的情绪,且李巧从窗口坠下时未及时劝阻义务,存在重大过错。

3.李巧坠楼时的房屋是陆选承租的,出租人为黄英,事故发生时,该房屋的窗台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该窗台离地仅有58厘米,窗户开启状态有40厘米的空隙。

黄英作为该出租屋的管理人,事发时对该出租屋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明知道李巧不是该租房的承租人,未经登记备案就允许李巧进入该租房,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对李巧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

陆选和贾彬辩称: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黄英辩称:李巧是自杀,本人没有过错,与李巧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李巧具有重大过错。

李巧明知陆选已结婚,而与其保持情人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其与陆选的不正当关系,是导致本案悲剧发生的起因。

李巧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陆选已结婚并与之保持不正当关系,在同居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没有及时终止不正当关系,而是情绪激动,选择跳楼自杀,

这一极端行为,与其自身的人生观、抗压能力、解决感情纠纷方式方法等综合因素有关,是其主观意志的选择,对自己的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2.陆选有一定过错。

陆选系有妇之夫,却与李巧发生婚外情,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明知李巧情绪激动,在李巧明确表示若其离开就跳楼后,未进行安抚和劝阻,仍选择离开,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错。

3.黄英、贾彬与李巧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本案证据,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黄英、贾彬对李巧构成侵权、与李巧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黄英、贾彬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确认李巧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959230元,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李巧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陆选亦存在过错,结合全案具体案情,由陆选对李巧的死亡承担10%责任,即承担959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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