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向同一被告提出相互矛盾的诉讼请求能否受理并一案处理?

周军律师聊案子 2024-08-02 08:14:09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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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受理并在一案中处理?

最高院在《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中明确:

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最高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股东会决议存在无效因素时,股东可以请求认定股东会决议无效,八一农场作为金泥公司的股东,享有请求认定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的诉权,其起诉请求确认金泥公司股东决议无效及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依法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新增资本权利的规定,八一农场认为金泥公司增资时侵犯其股东权益,依法应享有诉讼权利。

八一农场在提起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的同时,又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增资对应的股东权益归其所有,两个诉讼请求虽然是相互矛盾的,但八一农场提起的两个诉,诉讼要素齐全,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前一个诉的请求不被支持时,退一步选择主张后一个诉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的两个诉,人民法院均应立案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在答疑中也指出,

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时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位、存在冲突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的情形,通常称为客观预备合并之诉。

在此情形下,如果先位诉请得到支持,则不必再审理备位诉请;如果先位诉请未获支持,则需对备位诉请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理论符合诉讼便利与经济原则,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已经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探索和应用,并取得积极成效。

除上述案例外外,客观预备合并之诉理论还可以适用于请求返还原物与如果原物灭失请求损害赔偿、确认依交易取得所有权与如果未取得所有权请求承担违约责任等情形。

目前客观预备合并之诉尚无法律、司法解释层面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基本精神,结合理论与实践已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加强探索,不断完善相关规则,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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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甘肃省国营八一农场、金昌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再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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