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2022年5月30日,施某某因心脏瓣膜病在甲医院心脏大血管外科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前医生告知手术时间3.5小时左右,而实际上手术严重超时。施某某在手术台上死亡。
二、患方观点
后原告即向甲医院要求启动医疗纠纷调解程序,经过多日交流与等待甲医院答复手术主刀认为没有原则性错误,根据相关规定赔偿大于10万元以上的须经过诉讼解决。
因此甲医院建议原告到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争议问题。基于甲医院不予协商的态度,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诉请被告甲医院赔偿611738.89元。
三、被告甲医院辩称
甲医院认可医疗损害鉴定意见。
四、死亡原因分析
本例未行尸检,确切死因难以明确,分析认为死亡原因考虑为心功能不全基础上,左室破裂出血、循环衰竭死亡。
五、省医学会鉴定意见
施某某,女,1954年10月3日出生。施某某术前心功能Ⅳ级(EF:40%),重度肺动脉高压,病情严重。施某某术中左室破裂出血为二尖瓣成形备置换+三尖瓣成形术中难以完全避免的手术并发症。
施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系自身疾病严重,疾病基础上因手术并发症死亡;甲医院的部分医疗过错也与施某某死亡存在一定的相关性。综合认定甲医院过错在造成施某某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
六、医疗过错分析
1、首次入院诊断正确,诊疗未见违规。根据主诉、现病史、查体、辅助检查,甲医院诊断“心功能不全(EF40%)、二尖瓣关闭不全”正确,入院后予护理、对症支持治疗未见违规。
2、第2次住院诊断正确,有手术指征。根据专科检查、辅助检查甲医院诊断“心脏瓣膜病[二尖瓣关闭不全(重度)三尖瓣关闭不全(中度)]、心功能Ⅳ级”正确,具有手术指征。
3、手术方案和时机合理,术前告知到位。根据5月27日术前讨论、术前小结记载:施某某心功能Ⅲ-Ⅳ级,瓣膜重度病变,心脏扩大,有手术指征,相关检查未见明显手术禁忌;拟施手术方式为全麻下二尖瓣成形备置换+三尖瓣成形术。甲医院的手术方案和手术时机选择合理。
根据术前谈话录音,甲医院术前已告知的手术方式为二尖瓣成形备置换+三尖瓣成形术,术前告知到位;但家属签字的《心脏手术知情同意书》记载的手术名称为二尖瓣置换术,存在书写错误,但该过错与施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4、术中病情变化处置及时,应急措施得当。根据手术记录记载:术中施某某心脏复跳,心功能很差,CPB辅助循环,停机困难,与家属沟通后,予以安置ECM0辅助;
施某某心包内渗血,且单肺通气无法维持氧饱和度,遂改正中开胸探查止血,探查心脏表面及后壁血肿,遂再次体外循环停跳心脏,打开左房,拆除瓣膜;探查二尖瓣C1区可疑针眼,予以心包补片修补,重新置换瓣膜”。甲医院处置及时,应急措施得当。
5、甲医院存在以下诊疗过错:术前对施某某病情复杂程度认识不充分,术前知情同意书手术名称书写错误,手术记录欠完善,术中与家属沟通欠充分,中转开胸应告知家属,签字留存。
七、庭审意见
三原告主张甲医院未告知其他医院可以做微创手术构成过错没有依据;《心脏手术知情同意书》记载的手术名称虽错误但术前谈话中已告知实际的手术方式;手术中施某某心脏左室破裂出血为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
二尖瓣成形手术相对于置换瓣膜有许多优点,不存在导致手术时间过长的过错;因此,鉴定意见对原因力大小的评定并无不当。根据甲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确定甲医院应赔偿前述各项损失中的4642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支持2万元。
八、法院判决
2024年3月12日判决,被告甲医院向原告赔偿484252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