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没有相关权威资料,也没有看到过权威新闻报道,
只是根据自媒体这个虚假诉讼律师的材料分析:
按照虚假诉讼律师的描述,
高铁是发包方,
粥店公司是总包方,
赵某是全部转包,
米某是分包,
陈某是再次分包。
我不知道,
虚假诉讼律师的描述是否准确,
也不知道是否真实。
我们先试着分析一下:
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虚假诉讼律师介绍,
粥店公司全部转包给赵某。
这个被建筑法明确禁止。
我们要注意,
这个禁止,针对的是“建筑”。
在建筑法领域里,它是禁止的,违法的。
他们之间的民事关系毕竟发生了。
民事领域和建筑领域,这不是一回事。
在建筑领域,追究法律责任时,这个违禁行为,是要被问责的。
但是,民事关系毕竟发生,应该怎么处理?
这需要根据民事法律来判断。
比如,这个转包合同是违法的。
民法怎么认定违法合同呢?
如果合同双方认可既定事实,又如何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呢?
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它讲的是分包,
它反复讲的是单位。
而且它禁止再分包。
也就是说,
赵某分包给米某,
米某再分包给陈某、程某,这都是违法的。
这个违法,是违反建筑法。
也就是说,在建筑领域它是无效的。
但是,已经发生了的民事法律关系,怎么处理?
不能依据建筑法,需要依据民法。
在民法领域,违法的合同,应该怎么处理?
双方认可违法合同最后的结果,怎么处理?
我们再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只能发生在单位和个人之间。
也就是说,
农民工和粥店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则虚假诉讼律师引用的,关于农民工工资的法律依据,根本不能适用。
劳动保障部 建设部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劳社部发〔2004〕22号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虚假诉讼律师说,74个判决书,判决粥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很显然,
法院认为构成劳动关系,所以适用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我感觉,不构成劳动关系。
如果构成劳动关系,就不是什么连带责任。
粥店公司就是唯一的责任人。
连带责任,说明粥店公司和其他包工头都有责任。而且是同样全部付款的责任。
其他包工头是个人,不是单位,根本就不能构成劳动关系。
也就是说,
农民工和粥店公司不是劳动关系。
不是劳动关系,当然就不能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这其实,是法律规定的矛盾。
最后导致了法律适用的矛盾。
法律虽然逻辑混乱,词不达意,但我们可以意会到法律的真实意思。
法律的真实意思是说,
这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法律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粥店公司、各个包工头,负连带责任。
每一个,都有清偿全部付款的义务。
米某,当然有清偿全部付款的义务。
米某的付款,是他的连带责任,而不是什么活雷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