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男子出轨KTV小姐,两人成为情人后,男子要求女方不许再出台,一次酒后双方产生争执,女子从高处坠亡,男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调查,后因证据不足宣告无罪,女方家人将其诉至法院,索赔47万元。
(案例来源: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谢婷是贵州人,辍学后到东莞打工,几经辗转来到一家娱乐场所上班,从事陪酒及“出台”工作,因是少数民族(布依族),点她的客人很多。
事发前一个月,黄涛到KTV玩时认识谢婷,对年轻漂亮的她很有好感,尽管已有家庭,黄涛还是对谢婷展开追求,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谢婷承诺不再出台。
两人相处期间,黄涛得知谢婷收入不稳定,但信用卡及贵阳的房贷及其他各种小额贷款需每月偿还,且还被前男友不断纠缠。
案发前晚23时许,黄涛应谢婷要求,开车前往她的工作处接她下班,但谢婷一直拖延,导致黄涛等候到凌晨2点,期间黄涛还发现谢婷与客人出入酒店客房部。
黄涛怀疑谢婷当晚有“出台”行为,但还是正常开车接她回家,途中黄涛对谢婷表示质疑,双方发生争执,但无过激冲突。
回去途中,谢婷表示心情不好,像往常一样提出要喝点白酒,并要求黄涛购买4瓶200毫升白酒饮用,但黄涛觉得太多,回到谢婷住处后,仅购买2瓶52度白酒(每瓶重约2两)。
谢婷又提出想吃蛋炒饭,并称2瓶酒不够喝,黄涛拿钥匙准备出门时,谢婷误以为黄涛要走,就扯着黄涛的衣服不让他离开。
黄涛购买蛋炒饭及2瓶白酒回来后,建议一边喝酒一边心平气和的聊一下,期间,谢婷认为黄涛不相信她,以为她去跟别的男人偷情。
谢婷还说,她和前男友通话1小时,黄涛有点生气,并离开谢婷住处回车上睡,但又感觉车上睡得不舒服,便回到公寓,但发现谢婷不在房间。
黄涛前往7楼谢婷同事房间寻找她,谢婷见到黄涛后,提出返回自己住处,于是两人分别坐电梯和走楼梯回到谢婷住处,期间也无过激冲突。
回到公寓后,谢婷站在靠窗位置,黄涛则在离她1米处,谢婷又问黄涛是否不相信她,还说如果黄涛不相信她,她就要去跳楼。
双方沟通过程中,黄涛见到谢婷从沙发站起来,并向阳台快速走过去,接着黄涛听到凳子移动的声音,等他跑到阳台往外看时,谢婷已经坠落在地面。
黄涛紧随下楼查看,并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谢婷送院后不治,于8时15分宣布死亡,诊断:1.高处坠落伤;2.重型颅脑外伤;3.创伤性休克;4.颅骨骨折。
同日,警方委托鉴定机构对谢婷进行尸检,鉴定意见为谢婷符合高坠致颅内损伤死亡,同时谢婷体内还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5.8mg/100ml。
事发后,警方以黄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并延长羁押期限,经过25天调查,警方以证据不足对黄涛予以释放。
同日,黄涛向警方出具申请书,称自愿与对方进行协商处理,并与谢婷家人签订协议,答应给对方一次性费用共13.9万元。
但谢家人拿到钱后又觉得太少,遂将黄涛诉至法院,索赔470181元,并提出如下事实与理由:
1.黄涛因婚外恋与谢婷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谢婷陷入感情漩涡不能自拔;其将大量白酒带到谢婷住处,致使谢婷严重醉酒。
2.事发前谢婷准备休息,黄涛仍不依不饶阻止谢婷休息,而后在谢婷醉酒且疲惫的状态下与她争吵,并质疑谢婷不忠,谢婷当时已饮酒过量,难以承受男友地一再逼问。
当谢婷表示黄涛不信她她就跳下去后,黄涛不加以阻拦劝慰,未采取挽救措施,致使谢婷在和他相隔不到一米处坠落身亡,导致惨剧发生。
综上,谢家人认为谢婷是因黄涛醉酒并坠楼,且黄涛不及时履行救助义务,直接造成谢婷死亡,故黄涛应对谢婷之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赔偿70%即470181元。
黄涛辩称:
1.喝酒是谢婷的习惯,本次喝酒是谢婷提出,双方饮酒量均约400毫升,与日常分量相当,并无证据证明黄涛有强令谢婷喝酒并使其醉酒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
2.黄涛因怀疑谢婷“出台”而发生争吵,纯属情侣间合理矛盾范畴,争吵本身不属于对死者生命权的侵害,无证据证明黄涛有对死者恶意辱骂、胁迫及肢体上的拉拽和殴打。
3.死者跳楼前毫无征兆,事发后黄涛及时拨打110、120,并一直等待、配合救援,已履行救助义务。
4.死者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知道与黄涛恋爱会产生感情纠葛和人生困境,却仍选择自杀,黄涛的行为与死者死亡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首先,虽然双方对谢婷的死因有争议,但均未能充分举证予以证明,鉴定意见仅载明谢婷符合高坠死亡,且警方认为黄涛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证据不足,故应认定谢婷因坠楼身亡。
其次,黄涛与谢婷是情侣关系,两人因感情而发生争执,事发当晚黄涛与谢婷共饮4瓶白酒,且知悉谢婷事发前处于饮酒和争吵后情绪不稳定的状态。
综上,黄涛对谢婷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应以13.9万为准,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