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高级合伙人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对《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质证意见
关于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Q价认定[2017]第126号)(卷86)
总体质证意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
一、《价格认定结论书》仅有Q市价格认定中心盖章,并未附有价格认定人员的身份信息,无法确认相关人员是否具有鉴定的主体资格
根据法律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应具有相关岗位条件及专业技术或职称。本案中,《价格认定结论书》并未附有具体价格认定人员的身份信息,无法确认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无法确定相关人员是否具有认定的主体资格。据此而作出的认定结论的合法性存疑。
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2.《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发改价证办【2016】84号,以下简称《规范》)第十五条规定:“价格认定机构受理价格认定后,应当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符合岗位条件的价格认定人员组成价格认定小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
3.《价格认定规定》(发改价格【2015】2251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并未明确价格认定机构收集的“有关资料”是何种材料,亦未将相关资料附卷作为调查结论的依据,导致价格认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价格认定结论书》第三项“价格认定依据”中,明确其依据包括“价格认定机构收集的有关资料。”
在《价格认定结论书》已明确进行了市场调查并收集了相关资料的情况下,最终被列为认定依据的市场调查资料应予附卷,作为证明认定结论是否合法合规的参考材料。
本案中,Q市价格认证中心并未将相关市场调查资料附卷,导致是否有进行市场调查、调查结果以及调查结果是否被列为依据等问题均无法证明,在此情况下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
《价格认定依据规则》(发改价证办[2016]94号)第八条规定:“市场调查资料是指价格认定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收集的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调查记录,包括合同、账簿、报表、单据、凭证、银行资料、文件、图片、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统计资料、权属证明、报价单、价目表等资料,以及有关人员所作的陈述。”
三、价格认定的过程及方法不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指出是以“市场法对价格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和推算”,但并未明确其推算过程和推算方法,导致价格认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根据《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价格认定明细表》,虽已明确所采取的价格认定方法系“市场法”,但并未有任何关于参照物的信息,更无参照物与涉案物品进行比较的情况,导致确定市场价格的方法不明,无法证明价格认定过程以及方法的合法性、科学性。
相关法律规定:
《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3个或者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认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市场价格的方法。”
四、《价格认定结论书》不仅没有司法鉴定委托书,也没有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资质的相关证明,无法确认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鉴定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五、《价格认定结论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否则无法确定正文内容是不是鉴定人及鉴定机构真实意见,无法确定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六、价格认定的鉴定意见中,对于电阻触摸屏等15种电子配件的认定价格为4484116元,但该价格仅代表被扣押货物的价格认定情况,不能证明循环出口的事实,亦不能以此价格认定Z某等全部出口货物的价格。
综上,控方提供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因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