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60多岁的老人因带孙子在商场门口小便,与店员发生争执,导致自己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双腿瘫痪。
老人认为是店员引发的争吵,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将商场告上法庭。
事情回顾
袁阿姨是江苏连云港的一位退休职工,平时最大的乐趣就是帮儿子带大孙子。
那天,袁阿姨像往常一样,带着不满两岁的大孙子来到一家百货商场购物,买些生活用品。
逛着逛着,小家伙突然憋不住了,袁阿姨正准备在店内给孩子解决,被店员王某制止。
袁阿姨只好抱着孙子来到店门口,谁知又被女店员张某拦下:"阿姨,不能在店门口尿哦?这要是被别的客人看到,谁还愿意进我们店啊!"
袁阿姨一听就急了:“这么小的孩子咋憋得住!”,她才不管那么多坚持要在原地解决。
眼看劝说无果,店里一男店员也出来帮腔,和袁阿姨争吵起来,态度还颇为强硬。
一番争吵后,袁阿姨气得浑身发抖,只觉得头昏脑涨,扶着边上的扶梯才勉强站稳。
有细心的顾客发现袁阿姨脸色苍白,连忙给她搬来椅子歇息,并拿矿泉水给她喝。
袁阿姨稳了一会儿后,招呼了一名路人,把手机交给对方,帮忙给儿子打电话。
10几分钟后,袁阿姨的儿子赶到了商场,袁阿姨一看儿子来了,瞬间底气十足又冲进去和店员争吵。
谁知当天袁阿姨就因脑出血住进了医院,整整住了16天,花去3万多元。
出院没多久,袁阿姨的双腿就瘫痪了,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
袁阿姨把突发脑出血的原因归咎于商场,认为就是店员的一再刺激,加上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导致自己身心受创。
于是,袁阿姨把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场作为向公众开放的经营场所,确实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点,法律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本案中,袁阿姨是因不满店员阻止其在店内和门口给孙子小便,由此引发争执,导致情绪激动诱发脑出血。
店员的行为虽欠妥当,但这与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直接关联。
而且,袁阿姨突发脑出血后,其子没有及时送医,反而在商场逗留了近半小时。
可见,袁阿姨病情加重与商场并无因果关系,不能归咎于商场延误救治。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袁阿姨的诉讼请求,袁阿姨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商场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写在最后
网友们吵翻了!
有人认为不满两周岁的孩子尿尿是其生理不能克制的行为,即使尿在商场里也没有什么,工作人员拖一下就是了,没有必要上纲上线和老人理论。
也有人认为小孩子出门不知道戴尿不湿吗?再说了商场里应该有厕所吧,干嘛非得在人家门口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