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莉被罚事件中“依规斥德”凸显宪法尴尬,“合宪性审查”应考虑

小飞鱼儿写文 2024-06-25 03:09:33

♥俞莉被罚事件

据网传通报文件显示:今年5月10日上午第1-2节,2019临床医学(英语授课)班级《Pediatrics》课程由儿科俞莉老师授课,学生反馈上课铃响但授课教师未按时到达教室。

该通报称,经了解俞莉老师分管的患儿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死亡风险高,遂在授课前到达科室查看患儿情况。

期间患儿出现双侧瞳孔反射稍迟钝、颈部置管处渗血等情况,疑似脑出血,遂进行紧急处理,俞莉老师因情况紧张未能及时报告教研室,最终导致了迟到事件。

临床医学系冯文艳老师在获知情况后立即到达教室安抚学生,并与俞莉老师保持联系。

俞莉老师在处理完紧急状况后,于8:29赶回到教室并做好后续课程教学安排,完成了授课任务。

根据《南方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教学事故(差错)审定及处理办法》文件规定,“因上课不守时(迟到、早退、中途离场)造成授课时间延误在15分钟-30分钟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如因特殊情况发生教学事故(差错),则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通报表明,俞莉老师当日迟到时长为29分钟,但是为了抢救病人并非故意为之,且俞莉老师在问题处理完后及时到达教室,将授课内容妥善安排,顺利完成了授课任务,未造成不良影响。

经研究决定,对俞莉老师做出以下处理:认定此事件为教学差错,扣发俞莉老师5月奖金2000元,在全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俞莉老师本年度考评评优评先资格。

♥俞莉受罚会有反转吗?

6月16日,南方医科大学通报称,作为医科院校及其附属医院,生命至上、救死扶伤优先是始终坚持的价值理念。

已关注到该校第一临床医学院教师被通报的网络信息,正在核实情况,后续将跟进处理。

如通报属实,这名教师因为抢救病人导致迟到而被罚,学校相关规定是否过于教条化?

该教师能否以不可抗力和突发事件的理由而免责?

在高考录取工作即将开始的关键时刻,俞莉被罚一事可能出现反转吗?

我们大可拭目以待,看南方医科大学接下来如何应对。

俞莉对患者实施急救展现的是医德,单位对俞莉处罚是依规行事。

可以说,俞莉急救被罚事件彰显了道德与法治取与舍。

♥道德与法治

道德在社会治理中重在引导,而法律在社会治理中重在约束。

道德引导人们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培养人们的责任感和良好品德。

法律则规范人们的具体行为,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道德与法治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截然不同的作用:

一是规范机制不同

道德:道德作为一种“隐性制度”,其社会治理的实现方式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个人信念和道德教育等非强制性手段。

这种柔性规范通过内心自我约束和社会舆论压力来实现对人们行为的引导和规范。

法律:法治的核心是通过法律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为,具有刚性和强制性。

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从而形成对社会成员的有效约束。

二是作用范围不同

道德:道德的作用范围广泛,既涵盖公共领域,也渗透到私人领域。

它不仅对人们的公共社会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还对个人的品行修养提出规范,且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

法律:法律主要关注和规范人的组织行为、公共行为,通常不直接干涉私人领域的行为。

法律的适用范围较为明确,多用于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是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道德的实现主要依靠个体的自律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它通过教育和倡导,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行为,促使人们自觉遵守道德规范。

法律:法律的实施依靠国家或公共组织的强制力。

法律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程序,以权威性和强制性保障其有效执行。

四是权威性不同

道德:道德的权威性来源于社会共识和文化传统。

尽管道德在不同个体的理解和接受中存在差异,但它仍然通过公众的信念和社会的评价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法律: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于国家权力机构的统一制定和施行。

各类法律法规之间具有明确的界限,其权威性和一致性由国家权力机构保障。

五是互动关系不同

道德:道德为法律提供了价值基础,赋予其道德合理性。

良好的道德风尚能促进法律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法律通过其强制性保证了道德规范的实践。

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可以将一些重要的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并通过法律的强制功能确保这些规范得到落实。

虽然道德与法治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道德通过内心约束和社会舆论起作用,而法治通过法律规范和国家强制力起作用,但二者互为补充,不可偏废。

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应充分发挥道德与法治二者的优势,使它们相得益彰,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宪法》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需要注意的是,“以德治国”并没有直接写入《宪法》中,但它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相辅相成的,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德治是法治的重要补充。

依法治国强调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来保障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秩序,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以德治国则强调通过道德教育、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引导来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实践中,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互结合,共同推动国家的发展和进步。

两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构建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俞莉被罚凸显依法治国尴尬

虽然“以德治国”没有直接写在宪法中,但俞莉被罚事件中“依规斥德”的事实,还是让宪法处于尴尬的境地。

因为,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

一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

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

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

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

二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

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

三是因为道德是守法的基础。

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

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

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

♥合宪性审查应提上日程

俞莉受罚的依据《南方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教学事故(差错)审定及处理办法》,无疑是一部内部法规。

这部内部法规的出台,肯定是经过南方医科大学党委会研究审议的。

但该规定执行到目前的状况,不能不让人对其合宪性产生疑问。

毫无疑问的是,俞莉上课迟到确实违规了,受相应处理也是应该的。

但是凡事过犹不及,对俞莉处罚的愈严厉,对医德的伤害就越大!

凡是声援俞莉的人,估计都在考虑一个问题:如果俞莉被罚成为常态,那以后我们在需要急救的时候,在场医生以单位有规定拒绝可如何是好?

因此,但凡是个正常人,都不会支持南方医科大学。

这里面的逻辑是,严格执行单位规定,只对单位内部管理有利,却对可能需要急救的普遍人造成潜在威胁。

这事如果发生在你身上,你会怎么选?

是南方医科大学内部管理这个“规”重要,还是患者需要急救的“德”重要?

广大网友已经给出了答案。

不管南方医科大学出于何种原因,对俞莉进行处罚,在该事件中呈现出的“依规斥德”,凸显了该校官僚主义作风的僵化和生硬,违背了道德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原则,甚至让宪法中依法治国处于尴尬的境地。

而作为处罚依据的《南方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教学事故(差错)审定及处理办法》,其“合宪性审查”应考虑提上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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