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关于“双休”的议论很多,有人说“双休”规定快30年了,我们怎么无感?这是因为,国家对于“双休”没有进行强制性的规定,而是话里藏话,给了企业很大的操作空间。
我们先看一下《劳动法》是怎么规定的: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有这样一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广东东莞某厂生产线上的女工
这是什么意思?其实就是提倡、鼓励“双休”,真要达不到,“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说白了,“双休”不是强制性制度,强制性的规定只有“单休”。
有“双休”规定吗?有!但又不去落实,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强烈建议:法律文本贵在严谨。充分了解民众关于“双休”的诉求和愿望,不要使“双休”沦为特殊群体和少数企业的特权,将“双休”作为强制性制度列入《劳动法》,不要遮遮掩掩、模棱两可、前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