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如何认定高额彩礼及退还?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7-08 15:58:38

基本案情

5月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播执行退彩礼案件,其中一起案件女子拒绝退还20余万彩礼被司法拘留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该案件当事男子车某表示,他和女方仅见面三次就领了结婚证。车先生是上海人,2021年7月,车先生在长沙旅游时和王女士结识。之后两人成为了网友,经常在一起打游戏。2023年3月、4月,车先生和王女士见面两次,5月两人就登记领证了。在登记前,按照王女士的要求,他给了对方18.8万元的彩礼,还买了黄金项链、手镯、钻戒和一个2.6万元路易威登的包。婚后,车先生才知道女方有一个两三岁的孩子,而两人也并没有共同生活,后来女方表示不愿意来上海,两人经常发生争执。不久女方就提出了离婚。

法院在2023年11月份判决双方离婚,要求女方返还彩礼25万余元。车先生表示,他从去年到现在累计为女方花费了50万元左右。今年3月份他向法院申请了恢复执行。

律师解读

彩礼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有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但是,超出家庭正常开支的彩礼成为很多家庭的沉重负担,在婚龄较短的情况下,造成双方利益失衡,彩礼纠纷数量增多。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适当调整,妥善平衡双方利益。甚至有些人借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严重损害彩礼给付方合法权益,司法更应坚决予以打击。宁乡法院也是希望通过这类案件的普法宣传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乡风、婚嫁新风,遏制高价彩礼情况的发生。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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