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无人驾驶出租车的几点疑问——萝卜快跑如果构成交通违法或构成交通肇事罪,处罚是不是应当落在李彦宏身上?
萝卜快跑申办营运证了吗?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从事巡游车经营的企业和自然人(以下统称巡游车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巡游车车辆经营权(以下简称车辆经营权)。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
新增车辆经营权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方式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向企业配置。
第十四条 申请巡游车(不包含区域性巡游车)经营的,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区域性巡游车经营的,向所在区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巡游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巡游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等材料,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区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巡游车道路运输证。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车辆颁发巡游车道路运输证。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8月8日讯(记者章胜)武汉开启自动驾驶全无人商业化试点,中国自动驾驶迈出历史性一步。8月8日,记者从百度公司获悉,武汉政府部门率先发布自动驾驶全无人商业化试点政策,并向百度发放全国首批无人化示范运营资格,允许车内无人的自动驾驶车辆在社会道路上开展商业化服务。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7月8日,网上一段视频是关于百度旗下的自行驾驶服务平台“萝卜快跑”无人驾驶出租车在武汉街头与行人碰撞的事故。视频显示,一位行人躺在“萝卜快跑”出租车前,交警正在现场,事故造成了该道路部分车辆拥堵。
当日晚间,全媒体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此事故发生于汉阳区鹦鹉大道与国博大道交汇路口,是车辆在绿灯亮起启动之际,与一名闯红灯人员发生轻微接触。事故发生后百度第一时间配合警方处置,并陪同送医检查。经检查无明显外伤,目前正在医院进一步观察和休息。
这次事故比较轻微,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是有人驾驶车辆,驾驶员还是免不了受到某种惩罚,比如扣分、扣证等等。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如果事故很严重,是不是构成交通肇事罪?
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谁来承担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一般主体)指,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主体,肯定是不适用的。
是不是应当由百度公司的老板李彦宏来承担呢?
无人驾驶出租车受处罚的主体是谁?
有法律专家出来解释一下吗?
如果萝卜快跑交通违章,交警无法指挥萝卜快跑,是否可以给行政处罚?给谁行政处罚?
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是属于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这个行政处罚该给谁?是不是还应当给李彦宏?
如果是扣分、扣证,李彦宏的驾驶证够用吗?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目前深圳、上海等地已经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管理和运行颁布了地方性法规。根据两地的地方性法规来看,均规定完全自动驾驶(即是无人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的话,百度公司肯定是赔得起,那么如果需要坐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