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华女士是一名网约车司机。
案发一年前,她还是某家公司的职员,单身的她无法忍受一个男同事的骚扰,选择了离职,这才做起了网约车。
案发当晚11点半左右,正在熟睡的华女士被电话吵醒。
打电话的是她老乡周某,两个人从小就认识,算是关系很好的异性朋友。
周某和朋友一起吃饭喝酒,酒局结束后打不到车,所以让华女士来接他。
这么晚的时间,华女士是想拒绝的,但她能听出来,周某喝醉了,出于担心,出于多年的朋友感情,她还是穿好衣服,驾车去接周某。
而这次选择,葬送了她的性命。
周某上车后,就开始在车里胡言乱语,还说要跟华女士发生关系,跟她结婚。
华女士只当他喝醉说胡话,所以就没搭腔。
可是,周某却从兜里掏出几百块钱,甩到华女士身上,让她开车去酒店。
再好脾气的人遇到这种事情也会生气,华女士让周某闭嘴,老老实实坐着,否则就把他赶下车。
周某听完这话,居然从另一个兜里掏出毒狗针,猛地扎在华女士胸口。
剧烈的疼痛感传来,华女士没掌控好车子,直接扎向路边然后发生侧翻。
周某费了好大劲从车里爬了出来,可华女士却已经失去意识。
周某见状,将华女士从车里拖出来,可他并不是要救她,而是要跟她发生关系,但他由于自身原因并没有得逞。
随后,周某又用毒狗针,朝着华女士的腹部扎刺,然后迅速逃离现场。
一辆侧翻的车十分引人注目,驾车路过此处的孙某看到车子,于是靠边停车,走到车子旁边,看到华女士躺在地上,裤子已经被褪了下去,他赶紧报警,拨打急救电话。
当救护车赶到现场时,华女士还有微弱的呼吸,可最终,她还是因为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华女士的胸、腹部针孔处皮肤及肌肉组织、皮下组织及车内提取的毒狗针均检出琥珀胆碱成分。
她的死因不是车辆侧翻,而是琥珀胆碱中毒死亡。
之后的几天里,周某一直藏在果园的一个废弃房子中,白天不出去,晚上才会去买些吃的。
案发的第三天,周某在买东西时被警方抓获。
根据周某的交代,他经常到村里偷狗,所以一直将毒狗针带在身边。
案发当晚,他还有些意识,想跟华女士发生关系,结果遭到拒绝,这让他特别生气、特别没面子,脑子一热就扎了华女士。
之后车子侧翻,看到华女士昏迷,于是就实施了强奸,事后又担心华女士报案,就又扎了她一下。
醉酒后的冲动,酿成了这场悲剧,等待周某的将是法律严厉的制裁。
周某的判决周某趁华女士无意识之机,与她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先后两次使用毒狗针扎华女士,导致华女士中毒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某想与华女士发生关系遭拒后犯罪,其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卑劣,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予以严惩。
他所犯强奸罪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得逞,属于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或从轻处罚。
判决: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