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整理:民商法茶座
注:01-09均为参考案例;新增10件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例本文未整理。
01.甲公司诉乙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企业处置危险废物的义务,不因其股权转让而免除
2024-11-2-039-001 / 民事 / 排除妨害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4.25 / (2021)最高法民申6295号 / 再审
【裁判要旨】根据“谁生产谁处置”原则,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负有及时处置的义务,该义务不因公司股权的转让而免除。
02.唐山市某轮胎销售有限公司诉唐山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法院在首次开庭前发现当事人已达成有效仲裁协议的处理规则
2024-01-2-084-007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滦州市人民法院 / 2023.02.28 / (2023)冀0223民初436号 / 一审
【裁判要旨】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应当根据仲裁协议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首次开庭前发现当事人存在有效仲裁协议且被告以此为由提出主管异议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03.贵阳某电气有限公司诉贵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履行地的认定
2024-01-2-084-008 / 民事 / 买卖合同纠纷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2 / (2023)黔01民辖监4号 / 其他审理程序
【裁判要旨】1.在双方未就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该项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即案件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2.合同虽然约定有交货地点,但并未明确约定由该交货地点法院管辖的,不能直接将该约定交货地点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并据以确定管辖法院。
04.某超市诉金湖某连锁公司、金湖某连锁公司松江分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将与知名企业字号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和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4-09-2-488-004 / 民事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8.10.17 / (2008)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将与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和使用、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行为人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相关字号。
05.某食品公司诉某实业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多份管辖协议不一致时的管辖确定规则
2024-01-2-269-001 / 民事 / 股权转让纠纷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13 / (2023)鲁06民辖终6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1.在当事人签订有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能够认定多份协议间存在着主从合同关系,应当依据主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2.如果不能确定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存在主从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首先审查多份管辖协议选择的连接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其次审查多份管辖协议是否是在诉讼前通过书面形式形成,最后审查多份管辖协议之间的关系,根据签订时间先后、内容之间的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06.广东某集团有限公司诉意大利某药厂侵权责任纠纷案——缺陷产品的进口销售商可直接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境外生产商主张权利
2024-10-2-504-001 / 民事 / 侵权责任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最高法商初1号 / 一审
【裁判要旨】1.缺陷产品的境外生产商是召回缺陷产品的最终责任主体。在境外生产商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召回义务的情形下,与境外生产商之间无合同关系的境内销售商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直接向境外生产商主张权利;因缺陷产品的境外生产商怠于履行召回义务造成损失的,境内销售商可主张赔偿。2.缺陷产品的境外生产商怠于履行召回义务造成损失,境内销售商以侵权之诉向境外生产商主张赔偿的范围应限于境外生产商怠于履行产品召回义务这一不作为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境内销售商库存的及已在中国境内召回的缺陷产品的损失、为实施产品召回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因境外生产商未及时召回导致缺陷产品过期报废而产生的处置费用等。在境内销售缺陷产品的可得利益损失系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境外生产商无需赔偿。同时,境内销售商库存产品及其已召回产品的损失不应包括销售利润。
07.张某等12户农户诉某运输公司、李某、罗某、某盐矿、某保险公司等盐卤水泄露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24-11-2-377-007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2023.10.30 / (2023)川0322民初2589号 / 一审
【裁判要旨】1.因第三人的过错引发交通事故污染环境造成损失的,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侵权人、第三人及相应的保险公司,法院可就环境侵权法律关系及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一并审理,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规则确定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2.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损害事实成立,但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侵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大小、历年赔偿标准、市场价格等因素,参考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等,合理确定。
08.孟某诉某采油厂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存在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2024-11-2-377-008 / 民事 /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07 / (2022)鲁01民终426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09.S公司、某股份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审查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应以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为依据
2024-10-2-462-004 / 民事 /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1 / (2016)浙协外认1号 / 其他审理程序
【裁判要旨】在订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情况下,外国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应当按照协定约定的依据进行审查。根据我国与法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约定,按照被请求一方法律有关管辖权的原则,裁决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不应予以承认和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接受受诉法院管辖,故当事人在法国法院参与诉讼、进行答辩且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法国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