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被告身份证号码,是否可以起诉?

张茂荣 2024-08-27 20:15:43

上图:原告起诉被告,知道被告具体住址,不知道其身份证号码,起诉状特别批注“待法院开具调查令后补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仍以没有提供被告有效身份信息为由,不通过立案申请!

没有被告身份证号码,到底能不能起诉?换言之:被告身份证号码,是不是原告起诉的必要条件?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要求的是:有明确的被告。

“有明确的被告”≠“有身份证号码的被告”,根据该法规定 ,只要被告身份明确,即便没有身份证号码,法院也不能因此拒绝立案!

笔者的观点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和中国法院网法律问答《没有对方身份证信息可以起诉吗?》的证实。

《关于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证信息的答复》原文:

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证号码,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如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没有对方身份证信息可以起诉吗?》原文:

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对方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即使没有被告身份证号码,法院也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据此可以确定:被告身份证信息并非原告起诉必要条件,只要被告身份明确具体,能够区别于其他人,法院就应该立案。

实践中法院往往要求提供被告身份证信息,并因原告不能提供而不予立案(如文头图),该做法显属违法,如原告确实无法提供,法院据此不立案,可通过信访或上诉(需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程序解决。

张茂荣律师:法院不应抬高当事人起诉门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只有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司法工作才能符合民情、体现民意、赢得民心,司法事业才会呈现蓬勃生机和无限活力。

人为抬高当事人起诉门槛,把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排除在法院大门之外,不但违法,而且与司法为民宗旨背道而驰,与民事诉讼定分止争目的背道而驰,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初心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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